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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复决字〔2020〕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2-18 10: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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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8 10:24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玉政复决字〔202030

 

申请人:玉环市某某厂。

被申请人: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蔡其方,职务:局长。

申请人玉环市某某厂不服被申请人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9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材料,经过审查后于20201028日作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202011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的材料,依法于2020116日予以受理,于2020123日举行了行政复议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9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根据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系政府信息,且可以公开,因此,被申请人以“不掌握涉及第三方利益为由而不提供,显然违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

二、2019226日,申请人与玉环市人民政府坎门街道办事处签订《玉环市坎门东风工业区征收补偿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第五条第3项约定:采取建筑产权回购安置方式的,坎门办事处在三年内将安置厂房交付给申请人,安置地点为里澳某期小微园 *号楼,总层数为五层。由此可以看出,申请人与坎门里澳某期小微园*号楼具有利害关系,上述安置的*号楼厂房有关设计费均由申请人承担,系独幢厂房,申请人作为该厂房的所有人,提出要求公开该厂房结构施工图全套、建筑施工图全套等信息,既符情理,亦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

三、申请人在要求信息公开之前,曾屡次与第三方“玉环某某有限公司”交涉,要求第三方提供平面图等相关资料,第三方不仅不提供,而且态度恶劣、非常强硬,因此,被申请人根据第三方玉环某某有限公司提交的意见书,将信息公开的责任推诿给第三方,显然有违情理,是错误的。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玉环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3.玉环市某某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玉环市坎门东风工业区征收补偿协议书复印件一份;5.《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一份;6.《公开部分需满足的条件说明》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20208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坎门街道里澳某期小微园*号楼的建筑施工图全套与结构施工图全套。被申请人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坎门街道里澳某期小微园*号楼的结构施工图全套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该政府信息由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存,因此告知申请人可以向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鉴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坎门街道里澳某期小微园*号楼的建筑施工图全套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征求第三方意见。被申请人于同年817日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于2020818日起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并于同日向第三方玉环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方征求意见函》。被申请人于同年827日收到第三方玉环某某有限公司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及《公开部分需满足的条件说明》。被申请人于同年97日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依据《公开部分需满足的条件说明》可以与玉环某某有限公司联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的申请人与玉环市人民政府坎门街道办事处签订的《玉环市坎门东风工业区征收补偿协议书》只能证明其坐落在坎门东风工业区地块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被征收及优先回购里澳某期小微园*号楼的事实,申请人以此为由认为其提出要求公开该厂房建筑施工图全套与结构施工图全套后被申请人应当无条件予以公开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鉴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坎门街道里澳某期小微园*号楼的建筑施工图全套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征求第三方玉环某某有限公司意见,并根据第三方玉环某某有限公司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及《公开部分需满足的条件说明》及时答复申请人,该一系列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一份;2.《公开部分满足条件说明》复印件一份;3.快递单号为11390658****5的邮递凭证复印件一份;4.《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表》复印件一份;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一份;6.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玉环市某某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8.《政府信息公开审核表》复印件一份;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人意见告知书》复印件一份;10.快递单号为11390659****5的邮递凭证复印件一份;1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方征求意见函》复印件一份;1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复印件一份;13.快递单号为11390659****5的邮递凭证复印件一份;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部分条款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20208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向其公开“坎门街道里澳某期小微园*号楼的建筑施工图全套与结构施工图全套

经被申请人核查,“结构施工图全套”由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存,并非由被申请人掌握。另“建筑施工图全套”虽由被申请人保存,但因公开该事项会涉及到玉环某某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利益,被申请人便于20208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将于2020818日起向玉环某某有限公司征求意见一事以及结构施工图全套可向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并于同日向玉环某某有限公司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方征求意见函》,征求玉环某某有限公司意见。

20208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由玉环某某有限公司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及《公开部分需满足的条件说明》。后于20209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坎门街道里澳某期小微园*号楼建筑施工图全套依据《公开部分需满足的条件说明》可以与玉环某某有限公司联系获取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208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坎门街道里澳某期小微园*号楼的建筑施工图全套与结构施工图全套,在受理申请后,被申请人核实了“结构施工图全套”由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存,并非由被申请人掌握,“建筑施工图全套”虽由被申请人掌握,但涉及玉环某某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利益。于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向玉环某某有限公司征求相关意见,后玉环某某有限公司出具了《公开部分需满足的条件说明》(内容为:有意向购房者,公司可提供相关楼栋、楼层的平面图;已购房者,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公司可提供相应楼栋、楼层的建筑及结构设计图),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综合以上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作出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故此,被申请人所作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系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属程序合法。2020811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对所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核查,在查明相关情况后,于20208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将于2020818日起向玉环某某有限公司征求意见以及“结构施工图全套”可向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并于同日发函向玉环某某有限公司征求意见。后于2020827日收到玉环某某有限公司对被请求公开事项的意见。收到意见之后,被申请人于202097日作出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故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系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1217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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