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教育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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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结合本单位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具体工作制度、执法文书、信息系统、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设施、执法记录仪等方面内容,充分体现利用技术化手段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记录,有效固定保存证据,实现执法环节全程可追溯。 第三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五条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程序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六条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以及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设施等执法记录设备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七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 其他获得协助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九条 局档案室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音像记录资料,或者交由科室专门人员存储。文字记录资料按有关档案规定存储。 第十一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作为证据提取的应永久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音像资料一般随日常监督档案保存,特殊的另行单独保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本单位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四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局领导批准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五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六条 建立局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八条 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不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二十一条 不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文字、音像资料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必要时启动在线传输功能,实时监督执法现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对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玉环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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