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函〔2019〕355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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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教育厅制定了《浙江省教育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教育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格式文本 2.执法行为规范指引和音像记录事项目录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厅本级) 4.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材料表 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教育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省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依据和程序等信息,事中公示执法证件、事由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事后公开执法机关、对象和决定等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所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处罚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五)其他影响较大的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由各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负责实施,本单位负责网络技术、后勤保障的部门予以支持保障。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行政主体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相关部门按要求予以配合支持。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公示 第八条 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开展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各行政主体应当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公示及更新维护工作。 各行政主体自建或依托的门户网站应当按要求开设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同时利用服务场所、现场执法等多种渠道补充公示执法信息。 第九条 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第十一条 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自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建立执法决定信息更新机制,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时间最长为5年,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当事人已及时纠正的,可适当缩短公示时间,但不得少于1年。 第三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 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的工作机构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四条 文字记录主要包括检查(调查)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教育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格式文本详见附件1。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对调查(询问)、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组织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事项目录和执法行为规范指引详见附件2。 执法记录仪由负责实施行政执法工作机构日常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按要求调用音像设备,根据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规范用语,在执法活动中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审议记录。 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做好相应文字记录或制作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音像材料归档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二十条 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提交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省教育厅制定并公布厅本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见附件3);全省教育系统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执法的工作机构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材料表》(见附件4),将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详见附件5。 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风险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交风险评估、鉴定报告;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风险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法规处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视情单独或会同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对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向有关单位、人员进行问询,对有关材料进行查阅、复制等。 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时,法制机构可组织厅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一并报送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五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作为副卷归入教育行政执法案卷。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各行政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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