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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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人力社保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人力社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行政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法制审核的措施。局信访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个人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 (三)对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建议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执法科室内部合议后,将案卷材料和法制审核申请表送信访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八条 信访法制办收到报送法制审核的拟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其相关材料后,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所涉事项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且拟作决定建议明确、送审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局信访法制办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执法科室书面反馈法制审核意见,确需延长上述审核时间的,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同意并告知执法科室; (二)所涉事项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但拟作决定建议不明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局法制科室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执法科室补正并退回送审材料; (三)所涉事项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局信访法制办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送审材料退回执法科室并说明理由。 执法科室就拟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补正送审材料、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异议或者再次送交法制审核的,相应法制审核工作时限按照前款规定重新计算。 第九条 局信访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并可向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核实以及调阅相关材料,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应予协助配合。局信访法制办还可征询法律顾问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建议。 除依法举行听证、听取陈述申辩外,局信访法制办不得直接向拟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条 执法科室应当结合法制审核意见对拟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职权资质、事实认定、办理程序、依据适用、自由裁量、决定建议等进行复核,或者在收到法制审核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提交书面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并同时提交相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第十一条 拟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执法科室提请集体讨论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办理情况及其拟作决定建议、送交法制审核情况及其争议焦点。 拟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提请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改变执法科室或者法制审核后的执法决定的,不需要再次送交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信访法制办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未结合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正、复核,也未按规定对法制审核意见提出异议,直接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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