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5201/2021-1127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21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玉交〔2021〕104号 |
玉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玉环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体检情况的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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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1〕2号)精神,结合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8月24日至9月3日,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对我市交通运输系统开展了行业安全体检,现将相关体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行业安全体检,共检查我市11家道路运输企业(包括长途汽车客运站、旅游包车企业、长途客车企业、公交车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发现安全隐患共计176处。从总体情况来看,隐患和薄弱环节仍然量大面广。从各行业情况看,长途汽车客运站行业38处、道路旅客运输行业60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36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42处。其中,隐患条目相对较多的是长途汽车客运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平均达到18处/家以上;隐患条目相对较少的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平均为14处/家。从检查单元情况来看,企业在主体责任制落实、动态监控管理、事故管理等方面比较规范,但在车辆管理和应急管理方面存在隐患较多,分别占总隐患数的33.5%和16.5%。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长途汽车客运站。 长途汽车客运站行业隐患统计表及主要问题如下: 汽车客运站企业安全体检隐患统计表
1.浙江玉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环客运旅游集散中心隐患清单
2.玉环市楚门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隐患清单
(二)道路旅客运输行业。 道路旅客运输行业隐患统计表及主要问题如下: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体检隐患统计表
1.浙江玉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隐患清单
2.浙江玉汽交通客运有限公司隐患清单
3.玉环晟泰包车客运有限公司隐患清单
4.玉环环岛巴士运输有限公司隐患清单
(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隐患统计表及主要问题如下:
1.玉环市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隐患清单
2.浙江新海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隐患清单
(四)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隐患统计表及主要问题如下:
1.玉环玉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隐患清单
2.玉环市大麦屿环通公交客运有限公司隐患清单
3.玉环市港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隐患清单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共性方面。 1.人员任命文件之间冲突、与实际不符。 (1)规范人员任命,确保专职安全员与专职监控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员。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二十二条、《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第三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第七条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b.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五十一条,配置专职动态监控人员,最低不少于2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监控人员均属于企业专职人员,一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专职工作。且需要严格按照法规的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标准。 (2)注重安全生产、积极参与日常安全活动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十八条,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领导小组成员需积极参与季度领导小组会议并落实签到,企业规范文件任命,确保参与人员与领导小组任命文件的一致性。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不规范现象。 (1)严格按照标准,足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第七条、《浙江省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21〕13号)第二条第三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规范“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取证。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交运规〔2019〕6号)第二条和第三条,“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规范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取证。 (3)规范“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取证。 根据《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规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证。 3.未及时投保工伤保险。 (1)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宣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二条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投保工伤保险。 (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等相关条款宣教。 4.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不规范。 (1)安全费用提取。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九条、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平均逐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2)安全费用使用。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3)安全费用台账的建立。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记录台账,应使用规范、标准格式。 5.安全隐患管理不到位。 (1)建立隐患排查相关工作制度。 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机制。 (2)确定排查频次。 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企业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每周应不少于 1 次。 (3)明确排查内容。 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隐患排查内容开展排查。 (4)规范检查过程的真实性、有效性。 隐患排查记录中要有企业在隐患排查过程照片,要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与现场隐患排查的过程真实照片,照片要与隐患排查人员、时间相吻合;要有发现隐患整改前、整改后的对比照片,确保隐患排查、治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落实隐患整改。 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十七至二十条,企业排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形成工作台账,最后经隐患排查直接责任人签字后妥善保存。 (6)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7)规范隐患排查过程记录。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台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填写。 6.应急管理不到位。 (1)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文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有关情形变化及时修订和归档。 (2)按照要求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并确保其功能状态正常、有效。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019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并安排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应急物资功能状态正常、有效。 (3)强化应急预案的定期演练,提升从业人员紧急情况应急处置技能。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019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个性方面。 1.长途汽车客运站方面。 (1)安全例检不规范。 ①例检处按照要求配备安全例检工具和相关的安全设备设施,上墙警示标识。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附件1《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3设施设备条件执行。 ②加强对相关方修理厂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加强对相关方修理厂的监督检查。 (2)配电房用电不规范。 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用电,确保相关用电设备设施的完好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5.2.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4.2.1,加强规范用电管理,确保相关用电设备设施的完好有效。 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具体参考《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2011)之附录表E.1落实。 ②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加强配电室内的安全检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处理。 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3)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故障、失效。 ①建立消防安全设备设施台账记录,确保所有安全设备设施登记在档。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保所有安全设备设施登记在档。 ②编制消防安全检查表,按照检查表要求进行安全检查。 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9.6,应定期对佩戴使用后的个体防护装备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其失效时,应及时报废和更换。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2.道路旅客运输方面。 (1)车辆安全设备设施缺失或状态不正常。 ①强化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4.2.1和《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12.4.3.2等要求执行。 ②强化轮胎状态管理。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9.1.2至9.1.9条规定执行,强化轮胎状态管理。 (2)驾驶员未认真填写行车日志。 ①督促驾驶员填写行车日志,并鼓励与其经济利益挂钩。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从事省际、市际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的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督促客运驾驶员如实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 ②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检查,定期要求驾驶员上交行车日志并检查其填写情况。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客运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客运驾驶员每趟次填写的行车日志进行审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③规范行车日志填写。 具体格式参照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附件《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行车日志(式样)》。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方面。 (1)停车场管理不规范。 ①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确保危险货物停车场为专用停车场,不得停放其他车辆。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部分第2、3点,建设危险货物运输专用停车场,并实施封闭管理。 ②按照规范要求增加停车场的夜间照明系统及相关车位标识。 根据《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细化企业停车场管理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新增自有或租赁停车场(位)应按规定通过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的安全评价。停车场应具备明显的安全标识、运行可靠的视频监控和夜间照明系统、清晰的车道和停车位标识标线、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等,视频监控系统应接入企业监控平台,实行封闭式管理。车辆应定点定位停放。 ③加强停车场安全设备设施的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制定停车场安全设备设施检查记录表,每月定期对停车场的安全设备实施进行检查并做好台账记录。 (2)车辆安全设备设施缺失或状态不正常。 ①严格按照标准,配备车辆轮档和反光背心。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2.15.2条,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 1 件反光背心和 1 个符合 GB 19151 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还应装备至少 2 个停车楔(如三角垫木)。 ②严格按照要求配备车辆安全、应急设备设施。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7-2018)第7部分4.4.2至4.4.4,按照运输单位作业要求配备相应装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根据每辆车辆情况,制定安全设备设施清单及检查标准,并组织对安全管理人员及驾驶员、押运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确保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押运员能够掌握车辆应配备安全设备设施清单及检查标准;并督促其有效开展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设备设施齐全、在位、功能正常有效。 ③加强静电拖地带管理。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12.12.1条规定执行,加强静电拖地带管理。 ④企业按照规范制作道路运输安全卡并随车携带。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5-2018)第5部分:托运要求,附录D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落实。 (3)车辆的照明和轮胎。 ①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工作,确保车辆的照明系统、轮胎性能完好。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8.1.1条,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②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 ③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 根据《汽车维护、检查、诊断技术规范》3.3条日常维护的要求进行维护,确保车辆的机务、安全。 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方面。 (1)车辆安全设备设施缺失或状态不正常。 ①强化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12.4.3.2等要求执行。 ②强化轮胎状态管理。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9.1.2至9.1.9条加强轮胎状态管理。轮胎负荷不应大于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气压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具有轮胎气压自动充气装置的汽车,其自动充气装置应能确保轮胎气压符合出厂规定。 (2)驾驶员应急处置能力不强。 ①加强驾驶员上岗前的应急处置能力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②加强驾驶员在岗期间的应急处置能力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培训。 ③加强驾驶员在岗期间的专业技术能力培训。 根据《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第六部分规定,加强驾驶员在岗期间关于应急处置11个方面的专项内容培训。 此次安全体检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需引起高度重视,请各企业对照通报所列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举一反三,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并于2021年10月26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市局。市局将对上述安全隐患整改情况逐一开展复查,做到全覆盖。对完成整改的企业,予以隐患台账销号;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确保隐患清零见底。 联系人:黄琴 13858627673。
玉环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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