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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21-112921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1-10-29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 |
《玉环市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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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玉环市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如有建议请于2021年11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来信来件请注明“玉环市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玉环市统一征地事务中心 谢铭 联系电话:0576—87211140 0576—87222715 传真:0576—87279283 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187号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29日 玉环市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9〕5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玉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上村民住房的,由玉环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征收工作。 第四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街道)政府为评估主体,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市委政法委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备案机构。 第五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征收(以下简称房屋被征收人),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用提供安置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工作。 (一)开展征地调研、起草征地政策,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承担征地的技术性、事务性和政策性的宣传、指导; (二)履行征地程序、核定被征地农民加养老保险名额; (三)设立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征地补偿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征地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一)根据被征地农民参保实际情况,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二)按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5%的比例提取征地调节资金,用于征地补偿的相关支出(征地成本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社会保障缴费补贴资金、征地勘测定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地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确保征地各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 (三)按照“谁用地谁承担” 原则,征地成本在用地审批结算时收回。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被征地村已经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相关数据信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产的分配管理监督工作。 (一)负责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管理的监督; (二)承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置换、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减、收回、变更、注销等工作。 第十条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村户改之前的农业人口数、16周岁以上农业人口数等户籍信息。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更新与发展中心等为市政府指定的土地现状调查单位和房屋征收人,负责征地事务工作。 (一)组织征地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二)开展土地现状情况调查; (三)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四)参与被征地村的村民(代表)会议; (五)协调征地过程中的相关事务; (六)督促被征地村、村民交地,保障项目用地顺利进场施工。 第二章 征地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征地报批前程序。 ( 一)申请征地。项目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项目用地单位提出征地申请,经土地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二)组织勘测定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征地勘测定界,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专业单位开展勘测定界,核实拟征土地权属、核定拟征土地类别、确定拟征土地范围,出具勘测定界报告。 (三)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市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政府、村(社区)张贴,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征地勘测定界图与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一并公告。 1、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土地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 2、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3、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由土地现状调查单位负责送达土地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被征地村,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政府、村(社区)张贴。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由土地现状调查单位或房屋征收人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1、土地使用权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单位应当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情况开展土地使用权调查,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和使用权人使用土地面积情况;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单位应当根据拟征收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现状情况开展调查,确定青苗、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和产权人拥有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数量、类型情况; 3、房屋权属调查。房屋征收人应当根据拟征收房屋现状情况开展调查,确定房屋所有权人和所有权人合法拥有的建筑面积、使用土地面积以及家庭人口等情况。 4、拟定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拟征收农用地(林地除外)面积和被征地村人均农用地(林地除外)等情况,测算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名额。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征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专业单位机构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街道)政府参与并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现状调查单位和房屋征收人等应当根据征地勘测定界、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等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 (六)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市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政府、村(社区)张贴,公告期限为30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勘测定界图、土地现状调查成果、房屋调查成果与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一并公告。 1、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由土地现状调查单位负责送达土地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被征地村,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政府、村(社区)张贴; 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被征地村应出具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七)征地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或者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持相关的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为准。 (九)签订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征地村签订,乡镇(街道)政府参与协议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由乡镇(街道)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签订,并达到92%以上,被征地村参与协议的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房屋征收人与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并达到92%以上。 (十)落实有关费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现状调查单位和房屋征收人应当对征地补偿的相关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相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征地报批程序。 (一)编制征地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城市分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报批规定,编制征地方案组织申报材料; (二)提出征地申请。市政府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征地申报后可以继续推进协议签订。 第十四条 征地批后程序。 (一)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政府、村(社区)张贴,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征地报经批准后仍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市政府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后四十五日内,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载明土地征收批准情况,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安置措施、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期限等要求,以及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力和期限,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政府、村(社区)张贴,并送达相关权益人。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送达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政府、村(社区),并在乡镇(街道)政府、村(社区)张贴;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由乡镇(街道)政府负责送达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由房屋征收人负责送达未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被征收人。 未签订协议的土地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房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交出土地、腾退房屋的,市政府责令其交出土地、腾退房屋;拒不交出土地、腾退房屋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流程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被征地村(社区)针对土地被征收地块、按照“人地对应”要求,编制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方案,拟定参加社会保障对象; (二)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方案,应当经村(社区)党员群众建议、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方案,应当在村(社区)公示栏公示,向村民(社员)公开,公示期限为7日; (四)被征地村(社区)针对被征地农民参保,应当建立“五议两公开”台账; (五)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方案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被征地村(社区)应当将拟定的参加社会保障对象的名单,报请乡镇(街道)政府审查; (六)乡镇(街道)政府应当组织村镇建设办(城市管理办)、农业和新农村办、劳动保障所、派出所对被征地村(社区)拟定的参加社会保障对象的名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七)乡镇(街道)政府应当将审查结果向被征地村(社区)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八)参加社会保障对象的名单审查结果公示期满并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政府确认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并由被征地村(社区)统一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原则,由房屋征收人负责组织实施。 (一)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城镇规划区内原则上釆用公寓式住房安置(以下简称套房安置)、货币安置,由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城镇规划区外原则上釆用套房安置、货币安置或者迁建安置,由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二)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套房安置的,由房屋征收人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套房,并予以核定套房安置指标。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套房安置建筑面积比例,按下列标准予以核定指标: (1)被征收房屋原为套房的,按1:1.2比例置换; (2)被征收房屋原为立地式住房层数为1层的,按1:3.5比例置换; (3)被征收房屋原为立地式住房层数为2层的,按1:1.75比例置换; (4)被征收房屋原为立地式住房层数为3层的,按1:1.35比例置换; (5)被征收房屋原为立地式住房层数为4层的,按1:1.25比例置换; (6)被征收房屋原为立地式住房层数为5层(含5层以上)的,按1:1.2比例置换。 2、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安置房价值按照建造成本评估确定,置换时按照实际建造的房源类型和套房安置面积进行结算。 3、套房安置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的10%,其超出10%以内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80%标准购取,超出10%以外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标准购取。 4、经市民政局核实,属低收入贫困户的农村村民住房征收,应安置的套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安置,被征收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价值低于安置房建造成本评估确定价值的,不需补差价直接进行置换。安置的套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以内的,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80%标准购取,超出10%以外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标准购取。 经乡镇(街道)政府核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的住房困难户农村村民住房征收,可以按建房审批有效人口数安置,房屋被征收人单户人口为1人的,安排1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房屋被征收人单户人口为2人的,安排1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房屋被征收人单户人口为3人以上(含3人)的,安排2套,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单户人口为老少三代同室、两对夫妇同室等家庭,经市政府同意可酌情予以分户。 (三)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人参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四)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迁建安置的,由房屋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承担迁建用地审批规费。 迁建安置的用地,由房屋被征收人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报经批准后自行建造安置。 (五)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原则上一律釆用货币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以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人和房屋被征收人共同确定,或经房屋被征收人同意由房屋征收人确定并作为委托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八)房屋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房屋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并纳入房屋征收成本。房屋征收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十)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土地凭证的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 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人根据现状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提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认定成果会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一并公告。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应当由职能部门立案并出具处罚决定。 (十一)已经套房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的,按建房审批有效人口计入,根据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再享受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十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房屋被征收人应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交付房屋征收人统一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 (十三)房屋被征收人的临时周转用房由其自行解决,房屋征收人应当予以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补偿。 (十四)临时安置费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月/平方米计算,或者按照500元/人/月计算,由房屋被征收人选择。 1、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迁建安置的,按照其自搬迁腾房之月起支付二十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套房安置的,采用高层套房安置的按照其自搬迁腾房之月起支付三十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采用多层套房安置的按照其自搬迁腾房之月起支付二十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人未按期限交付安置套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迁建安置的除外); 3、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其自搬迁腾房之月起一次 性支付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十五)搬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单户搬迁费少于1500元的,按照1500元标准予以补偿。 (十六)房屋被征收人在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与房屋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 2、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比例予以 奖励; (十七)房屋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腾 退土地和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 (十八)非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偿标准参照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和破坏土地收 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拒绝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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