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355386184W/2021-11350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玉环市妇幼保健院 | 发文日期: | 2021-11-19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工作信息 | 文件编号: |
玉环市妇幼保健院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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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目 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3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3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4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6第一节 支委...............................6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8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10第四章 医院员工..............................11第五章 运行管理..............................13第一节 基本原则...........................13第二节 决策机制...........................13第三节 监督机制...........................15第四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16第五节 财务资产管理.......................17第六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18第七节 文化建设...........................19第六章 附则..................................2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举办主体: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第二条 医院名称:玉环市妇幼保健院,挂玉环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牌子;英文名称:YUHUAN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CARE HOSPITAL。 第三条 医院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191-193号。 第四条 医院性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领导体制:实行局党工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承担辖区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七条 医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169万元,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八条 医院宗旨:母亲安全,儿童优先。 第九条 医院核心理念:一切为了妇女儿童健康。发展目标:以保健为中心,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努力构建市域领先、具有鲜明妇幼特色和较强临床保障能力的县区级妇幼保健院。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第一节 举办主体(玉环市卫生健康局)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 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四条 局党工委和政府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 医院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四)根据规划和需求,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五)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加快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运转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六)开展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七)承担局党工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玉环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玉环市卫生健康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九条 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第二十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医院接受局党工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第一节 支委第二十三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玉环市妇幼保健院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支委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支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支部设书记1名,主持支委会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支部委员数量按照上级党工委批复的数量设置。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我院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五条 医院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医院设立纪检委员。纪检委员在支委会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七条 纪检委员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纪检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纪检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任期与支委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党务办公室、组织、宣传、纪检等党务工作机构,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第二十九条 医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支委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备,负责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护理、后勤、公共卫生及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局党工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一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支委会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支委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 第三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第三十五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 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支委会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医院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工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大会每年举行 1-2 次。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五)讨论其他需要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四章 医院员工第三十九条 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 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医院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母亲安全,儿童优先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及其他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四十四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第四十五条 支委会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中层干部的任免,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用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四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支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支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支委会会议由支委会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支委会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支委会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检委员参加会议,支委会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支委会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支委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十八条 医院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支委会会议审定,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 第四十九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支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十条 医院各科室设科室负责人,实行科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监督机制第五十一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支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纪检委员在医院支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第五十二条 外部监督:医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局党工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运行、严格自律。 第五十三条 内部监督:职工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四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第五十四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五十五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五十八条 医务科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九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六十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六十一条 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五节 财务资产管理第六十二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六十三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六十四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六十六条 医院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所在地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十七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当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六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第六十八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六十九条 医院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七十条 医院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七节 文化建设第七十一条 医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传承“仁爱、精诚、求是、奋进”院训,围绕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温度的医院,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 第七十二条 医院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文化建设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医院保障文化建设充足的经费和人员投入。 第七十三条 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医院品牌。 第七十四条 将文化元素融入医院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医院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设置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场馆,打造文化传播品牌。 第七十五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医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七十六条 医院院徽: 第七十七条 医院院庆日:5月31日。 第六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支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职工大会听取意见, 由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报请举办主体和(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十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医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玉环市妇幼保健院(玉环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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