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774X/2021-11418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01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 | 文件编号: |
【玉环市地震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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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台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玉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以及近海域、邻近地区发生对我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震指”)为市地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市震指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震指副指挥长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人武部军事科科长担任,市震指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港航口岸渔业管理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玉环生态环境分局、市科协、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玉环海事处、市气象局、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人武部军事科、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台州银监分局玉环办事处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市震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震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震指根据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市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震指成员、乡镇(街道)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应急力量,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做好新闻单位来访接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护、基础设施保障、现场监测、治安维护、震害评估、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等若干工作组。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我市境内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我市境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市震指启动I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由市震指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市震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市震指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灾害的实际情况,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市震指收到震情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基层灾害信息员、网格员等人员以及村、社区、企业和社会组织等要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信息;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收集的灾情、震情等信息报市政府和台州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伤亡和失联人数、倒损房情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和发展趋势等,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灾区各级地方政府和单位,根据灾情和地震应急工作需要,有序采取以下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立即组织基层组织、应急队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各方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和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严密组织救援行动,合理分工,科学施救,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有序发放。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灾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工作需要。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在省地震局的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和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牵头,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公安部门牵头,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红十字会和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做好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外事管理部门牵头,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配合做好国(境)外救援队入境参与救援行动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及时做好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相关工作。 市震指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和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专家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工作。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生活秩序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震指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向市震指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市震指办公室汇总后向市政府和台州市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市震指启动I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震指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市震指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震指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市震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台州市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台州市震指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市震指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震指牵头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赴灾区现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救灾工作,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需要,协调相关救援力量、物资和装备支持。 市政府和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开设避难场所、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等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同时提出需要上级支援协调的应急措施和建议。 市震指各成员单位接震情、灾情通报后,按照各自职责和市震指要求,结合职责迅速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市震指根据灾情信息,立即召开抗震救灾工作会议,分析研判灾情,确定初步应急处置方案。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装备调运准备,协调救援队伍、相关专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在启动Ⅳ级、Ⅲ级、Ⅱ级或I 级应急响应后,市震指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协调实施: (1)协调市人武部、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等组织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选派社会救援专业力量,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2)开展伤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3)组织调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受灾人员的临时避震、房屋建筑的应急评估等工作做出部署。 (7)请求省、台州市震指派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定工作。 (8)协调灾区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实施限制无关人员和车辆前往或途径灾区,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做好上级防震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信息; (13)其他重要事项。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省、台州市、市震指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指挥、调度市内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单位为灾区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和应急救援情况会议,各工作组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向市震指及时报告震情、灾情数据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8)完成市震指部署的其他任务。 市政府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勘查和理赔工作。 灾区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重建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灾区重建环境、资源等进行评估认证,制定重建规划,报上级党委、政府,积极迅速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市人武部 、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等单位应加强地震救援、综合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基层应急救援力量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抗震救灾应急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建立健全包含地震在内的灾害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保障运转顺畅,震后有效发挥决策支持作用,为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先进的工作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地震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互联互通和灾情共享机制。 市震指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战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政府应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的经费。市财政根据相关规定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给予适当支持。 8.4 基础设施保障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等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电力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系统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市发改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口岸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建立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明确避难场所责任主体,制定应急运行方案,加强日常管理、维护,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宣传、传媒中心、文广旅体、应急管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载体,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当我市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将省地震局、台州市应急管理局震情趋势研判和处置意见报告市政府;市震指督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应对处置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必要时,派出应急工作组给予帮助指导。 当我市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传言发生地政府在应对工作中起主体作用,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和市公安局协助事发地党委政府开展平息传言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查明地震传言的来源、波及范围、成因和背景。 (2)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省地震局震情趋势会商意见,会同台州市应急管理局拟定宣传口径,及时澄清事实,解除群众疑虑。 (3)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商请省地震局、省应急管理厅、台州市应急管理局派出相关专家协助市政府做好地震宣传和平息传言工作。 (4)市委宣传部及时发布信息,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5)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对故意制造和散布地震传言者,进行教育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市委宣传部和市应急管理局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海域地震事件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接收到的震情信息及时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港航口岸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玉环海事处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港航口岸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玉环海事处等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开展分析、预测并及时发布海洋相关灾害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开展救援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0 监督和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大型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山塘、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须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迟报、瞒报、虚报突发事件信息等造成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4〕108号)同时废止。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向台州市震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3)确定、调整响应级别; (4)协调和安排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接收、协调和安排市外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 (5)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灾民转移安置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6)组织和指挥各类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防范次生灾害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7)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8)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及抗震救灾宣传; (9)视震情灾情派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现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0)按照规定必要时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11)执行省、台州市震指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12)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13)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 (14)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1.市委宣传部:启动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引导管控相关舆论;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有序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境外媒体接待服务等事务。 2.市发改局: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参与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3.市经信局:组织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4.市教育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学校人员伤亡、校舍破坏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协助救援队伍开展学校埋压师生的救援;协调落实灾区学生的异地就学,协同做好过渡性教室的搭建、校舍安全监测等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把防震减灾应急、救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市科技局: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科普宣传和相关技术研究。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灾区社会面巡逻防控,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前往或者途径灾区交通干线的管制措施。 7.市民政局:组织指导开展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置; 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8.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监测、防御和应急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接收分配市外支援经费。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因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参与灾情评估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指导并协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负责海域地震引起的海洋灾害预防并参与应急处置。 10.市住建局:了解和收集灾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灾情上报、续报;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开展危房鉴定,并督促参与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指导监管建设工程的防震措施。 11.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排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限制前往或者途经灾区干线交通的管制措施;监督指导交通建设工程落实防震措施。 12.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收集和掌握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指导灾区水库山塘、水电站、堤防海塘、闸站等水利工程的险情排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指导监管水利工程的防震措施;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 13.市商务局: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掌握商贸企业损毁情况,指导恢复灾区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负责中央、省、台州市调拨救灾物资、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物品的发放工作。 14.市文广旅体局、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疏导灾区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撤离,协同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指导监管文化、旅游设施的防震措施。 15.市卫生健康局:了解和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医疗救援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开展灾区饮用水监测,保障用水健康安全;组织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救援工作。 16.市应急管理局:开展震情灾情的速报、续报,及时上报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建议;负责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地震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震情灾情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台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协调堰塞湖险情处置,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震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查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和救灾捐赠;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承担市震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7.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和帮助灾区保障食品药品等物资质量及供应,维护灾区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18.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指标数据。 19.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协调受灾地城市道路、桥隧、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工作。 20.市港航口岸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了解和收集灾区港口、码头等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港口、码头等设施的排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水路运输和灾民的应急水路运输。 21. 玉环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环境应急监测,负责指导协调因地震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22.市科协: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应急科普宣传。 23.市慈善总会: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4.市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参与救援;组织参与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5.玉环海事处:负责协调、指挥海域地震发生后的相关救助工作。 26.市气象局: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监测预报。 27.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负责海域地震引起的海洋灾害监测预报。 28.市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等;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29.市消防救援大队:在市震指的统一指挥下,调集地震相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30.市供电公司:组织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指导电网工程中有关设施的防震措施。 31.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灾区架设临时基站。 32.台州银监分局玉环办事处:组织指导保险公司、银行配合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相关工作,指导保险公司做好灾区灾后理赔和赔付工作。 33.市人武部军事科: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和民兵力量,根据市震指的需求参加抗震救灾行动;积极参与医疗卫生、专业保障等工作。 市震指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编组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武部军事科牵头,市武警中队、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玉环海事处、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陆运、空运、空投及水运等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统筹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群众基本生活;管理志愿者队伍,接受捐赠、援助事宜。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玉环生态环境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人武部军事科、市武警中队、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玉环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港航口岸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塔公司、市供电公司、台州银监分局玉环办事处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助保障有关应急资金;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5.现场监测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玉环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气象局、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险物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山洪灾害、海洋灾害等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气象卫星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6.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党政机关、金融单位等要害部门,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径灾区、跨乡镇(街道)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7.震害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台州银监分局玉环办事处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在省、台州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赔付。 8.信息发布与新闻舆情管理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传媒中心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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