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723M/2021-11507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文广旅体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23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执法公开 | 文件编号: |
以案释法: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
||||
|
||||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6日,玉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杨某某在玉环市楚门镇吴家村吴中路的出租房房顶安装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立即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杨某某涉嫌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检查笔录,对杨某某的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壹件和卫星电视接收机顶盒壹台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二、处理结果 杨某某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结合《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台文发〔2021〕38号):个人情节较轻的,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市文广旅体局决定对杨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壹套(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壹件和卫星电视接收机顶盒壹台)。 三、法律链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关于“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温馨提示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