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723M/2021-11530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文广旅体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29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执法公开 | 文件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文综罚字〔2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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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文综罚字〔2021〕1号 当事人:玉环市早晨文具店(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1021MA29XP3J1Y 经营者:林** 联系电话:1505720**** 经营场所:浙江省玉环市芦浦镇漩港路***号 你(单位)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3月29日被玉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2021年3月30日,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你(单位)予以立案。2021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林**进行调查询问。同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笔顺描红天天练》、《10以内的加减法天天练》、《超级飞侠》、《喜洋洋和灰太狼》、《恐龙王国》等334册出版物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委托玉环市新闻出版局对上述334册出版物进行鉴定。2021年4月2日,玉环市新闻出版局对委托鉴定的334册出版物作出鉴定意见,认定送鉴的334册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本案于2021年4月2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你(单位)自2018年9月份从路桥批发店购买《笔顺描红天天练》、《10以内的加减法天天练》、《超级飞侠》、《喜洋洋和灰太狼》、《恐龙王国》等380册出版物,进货价是按出版物标价3折购买,共计2002.1元,至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还剩下334册出版物未售出,违法经营额1777.1×0.3=533.13元;已售出46册,零售价格按照出版物标价7折出售,违法经营额225×0.7=157.5元;共计违法经营额533.13+157.5=690.63,违法所得225×0.4=90元。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第(二)项“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你(单位)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 2.行政案件证据6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过程、收集的证据和行政相对人的资质;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玉)文综保字〔2021〕第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避免违法事实证据可能灭失,事后难以取得,本局现场对你(单位)涉案物品采取的措施; 4.经营者林**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事实和经过; 5.经营者林**、负责人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者林**、负责人林**的身份信息;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清单各1份,证明本局对你(单位)涉案物品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7.鉴定申请表、送鉴出版物清单各1份,证明本局委托玉环市新闻出版局对《笔顺描红天天练》、《10以内的加减法天天练》、《超级飞侠》、《喜洋洋和灰太狼》、《恐龙王国》等334册出版物进行鉴定的事实; 8.鉴定书、鉴定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笔顺描红天天练》、《10以内的加减法天天练》、《超级飞侠》、《喜洋洋和灰太狼》、《恐龙王国》等334册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9.鉴定人员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鉴定人员的资质; 10.鉴定意见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对出版物鉴定结论及你(单位)权利进行告知的事实; 11.玉环市早晨文具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对你(单位)经营合法性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你(单位)的意见,对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你(单位)申辩而加重处罚。”之规定,本局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文综罚告字〔2021〕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管理秩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你(单位)经营出版物数量少,违法行为查获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决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结合《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相关规定,本局决定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笔顺描红天天练》、《10以内的加减法天天练》、《超级飞侠》、《喜洋洋和灰太狼》、《恐龙王国》等334册出版物; 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罚款人民币3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玉环支行缴纳罚款(缴款单号:33102****210402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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