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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723M/2021-11537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文广旅体局 发文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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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执法公开 文件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文综罚字〔2021〕33号

信息来源: 市文广旅体局 发布时间:2021-12-30 15:41 浏览次数:

来源:市文广旅体局
发布时间:2021-12-30 15:41

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文综罚字〔2021〕33号

 当 事 人:周**

 身份证号码:362501********4214

 联系电话:1889262****

 住    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温泉镇杨源村杨上组

 你(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案现已查明:2021年11月5日10时55分许,玉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周尼顺、张雪忠、吴慧萍、江天宏等人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位于浙江省玉环市黄泥坎村仓兴路**号出租屋房顶上安装有卫星地面接收天线,随即执法人员向该出租房的租户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周**在自己出租房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卫星电视接收天线1件和卫星电视接收机顶盒1台),室内电视机现场调试可以播放该设施接收的“CCTV-5”等27个频道的国内卫星电视节目。执法人员要求周**出示《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其无法出示。当事人周**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规行为,经电话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原物异地保存方式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详见(玉)文综保字〔2021〕21号)。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工作,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周**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11月5日,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周**涉嫌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案予以立案调查。11月9日,周**到玉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案件调查,执法人员周尼顺、黄祥秋对其进行了案件调查询问,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其承认在浙江省玉环市黄泥坎村仓兴路**号出租屋内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事实,周**对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签字确认。其对本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违法事实:你(单位)未向暂居地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且没有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擅自在其暂居的出租房内安装并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另查明:你(单位)未曾发生过与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相同案由的违法行为,且当场主动配合拆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消除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经过;

 2.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事实;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本机关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定程序,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现场证据登记保存的种类和数量的事实;

 4.周**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经过和违法事实;

 5.玉环市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www.zjwhsc.com)关于你(单位)的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截图1张,证明你(单位)未曾发生过与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相同案由的违法行为;

 6.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信息证明等证据为凭。

 2021年11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文综罚告字〔2021〕3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由于你(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违反了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关于“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之规定,已构成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

 依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台文发〔2021〕38号):“针对个人,情节较轻的: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之规定,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套(卫星电视接收天线1件和卫星电视接收机顶盒1台)。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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