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
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21-112052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30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 |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不动产分割、合并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
|
||||
|
||||
现将《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不动产分割、合并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信请在信件上标明“关于规范不动产分割、合并登记的通知的意见或建议”字样)。 联系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187号; 邮编:317600 联系人:赵典羽 联系电话:0576-81751010 附件: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不动产分割、合并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30日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不动产分割、合并登记的通知 为落实玉环市委联合巡察组《关于巡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的反馈意见》,规范联合竞买不动产等分割登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和《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转让实施细则(试行)》(台自然资规发〔2021〕46号)等文件规定,经商市住建局和市税务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割(合并)原则】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由宗地(宗海)和幢、层、套、间等房屋(定着物)单元组成,宗地和房屋单元一经确定或不动产登记的,不得再随意调整或分割(合并)登记。 二、【一个单元不得分割】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土空间调查、 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等规定,对于各类建设用地或公共租赁住房、外来人员公寓、集体宿舍等房屋单元,应当将其供地方案界线封闭宗地及地上全部建筑物作为一个独立使用价值的不动产单元,原则上不得分割。 【配套用房不得分割】配套用房(包括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斜面结构屋、屋顶楼梯间及其他配套用房)与房屋主体结构为同一不动产单元或明确配套使用的,不得分割。 【分割例外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不包括自持)、公寓式住房(包括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不包括立地间合建套房)建成竣工后可按照规划批建的最小产权单元分割,其余项目不动产不得擅自分割。 三、【分割(合并)需经批准】宗地、房屋单元等不动产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当经建设、消防和规划、土地利用等主管部门同意,并征得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分割(合并)条件和程序】单元分割时,房屋单元须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一是要有固定界线(此固定界线不是申请人任意进行的分割或者围护,应是经过管理部门审定或者确认的界线,如工程规划许可并施工建设的实体墙界线或永久性围护结构界线,或者经过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审定批准的,以永久固定于地面的界标作为界址点所构成的界线),二是可以独立使用(具有独立的出入口,可以排他使用);宗地应按照《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转让实施细则(试行)》和《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工业用地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玉政办发〔2021〕18号)等文件规定分割,或者涉及共用宗地上房屋单元分割(合并)的,应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规范实施。批准的分割(合并)方案须在宗地现状图或建筑设计图上设定分割界线,明确分割(合并)单元。 四、【可分割情形】对于土地出让合同或房地产分割批准文件中明确宗地、房屋及建筑面积分割内容的,可直接进行不动产单元分割。 五、【联合竞买不动产首次登记】联合竞买不动产不能仅依据申请人联合竞买协议或竣工验收材料分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应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所附的联合竞买协议等材料,申请一宗土地多幢(或层、套、间)房屋的按份共有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利人为全体竞买人,份额以联合竞买协议的出资比例为准)。 【共有不动产分割登记】共有不动产申请涉及单元分割(同一权利人)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同意分割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涉及产权分割(权利人变动)的,应当提交分割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且提交契税完税凭证。 六、【跨宗地建设】因工程规划许可建筑物跨宗地建设的,宗地合并验收后,在符合消防和规划要求下,原宗地边界适当调整,进行宗地合并。宗地合并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出让年限不一致的,按照合并前宗地中的最短年限统一土地出让年限。 七、【不得再次分割(合并)】申请办理不动产分割或合并登记后,不得再次申请不动产分割或合并登记,但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八、【施行日期】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通知相冲突的原有关政策条款不再执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