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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272B/2022-0050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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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玉环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和租金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01-20 16:07 浏览次数: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01-20 16:07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强年度动态管理,现将《2022年度玉环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和租金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2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玉环市住房保障与房管事务中心办公室,联系人:牟海燕,联系电话:81750703                         

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0日

2022年度玉环市公共租赁住房

准入标准和租金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1个成年成员(已享受过福利性分房的家庭和宅基地审批建房时已成年的除外,不包括户口迁入玉环市的学生,下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5年以上;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本市统计局公布为准,下同); 

3.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或所拥有的自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户 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以下;

4. 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5万元;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下同)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

已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具备前述第1、3目的准入条件。

符合该类标准且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玉环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玉环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或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的规定,予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至少有1个成年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1年以上;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3.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或所拥有的自有房产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以下;

4. 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0万元;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有不超过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1年以上,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1年以上;

2.申请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房产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以下;

4.主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具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有效期1年以上,且在本市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5.主申请人取得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证书最长不超过7年; 

6. 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申请人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0万元;

(2)申请人在各类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名下有不超过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四)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1年以上;

2.申请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主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具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有效期1年以上,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5.主申请人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中级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6.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申请人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0万元;

(2)申请人在各类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名下有不超过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二、其他事项(一)需要说明的内容:1.申请人包含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其中主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以及离婚2年以上且已分户的夫妻,可以分别申请;

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时间为申请当月的前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4.住房及其建筑面积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意见为准,包含申请之日的前5年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的住房及其建筑面积;

5.在本市无房的认定,是指无自有房产、无租住直管公房或职工宿舍或公租房或享受其他政府保障性住房福利; .6.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包括转让、拍卖、赠与等过户未满1年的非营运机动车辆;

7. 准入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人才住房使用时不受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限制,但入住人才须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高级工)以上职称(技能等级),且本人及配偶在玉环市域范围内无自有房产。教育、卫生人才、公共科创平台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不受户籍限制,其他非公企业人才须为非玉环籍。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保障面积内的,按照不超过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50%的原则确定;保障面积外的,按照不超过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70%的原则确定;物业费及高能耗费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具体租金标准如下:

单位:元/㎡·月

序号

位置

结构

市场租金

保障面积内按市场租金的50%计算

保障面积外按市场租金的70%计算

1

安怡佳园(汽摩一期)

多层

12

6

8.4

2

安洁佳园(汽摩二期)

多层

12

6

8.4

3

安欣佳园(汽摩三期)

多层

12

6

8.4

4

安康佳园

多层

14

7

9.8

5

安恬佳园(坎门一期)

高层

12

6

8.4

6

安和佳园(龙溪一期)

高层

10

5

7

7

沙门一期

高层

10

5

7

8

环湖小区(经济开发区)

多层

11

5.5

7.7

9

安泰家园(楚门)

高层

11

5.5

7.7

已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如该地段住房市场租金变化不大,不作调整;若今后有所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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