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8894/2022-11987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2-10-13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玉环市分层分类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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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及时解决困难群体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疫情等背景下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思路,使临时救助工作有规可依,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公告第44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并征求各乡镇(街道),各相关单位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形成《玉环市分层分类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总述临时救助的对象类别,实施分层分类救助,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二)救助原则 应救尽救、及时救助、适度救助、公开公正。 (三)申请条件 根据致困条件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有关情形,按相关规定办理。 同时规定了不予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 (四)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层分类救助。 根据困难程度原则上给予一次性每人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五)申请程序 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各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同时告知申请所需要的材料。 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各乡镇(街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主动发现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和各乡镇(街道)应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六)审核审批程序 救助金额在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内的临时救助,由各乡镇(街道)自行调查、核实和审批。救助金额在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上的临时救助须由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紧急程序、特殊程序。 一般程序:临时救助的常态化申请受理、审核审批,主要为支出型临时救助。 紧急程序:针对急难型和突发事件,采取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发挥“救急难”功能。 特殊程序:由于非本市户籍人口无法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进行经济核对,建立特殊程序,使非本市户籍人口也能享受到临时救助政策。 (七)救助机制 部门协调机制:市民政局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资金保障机制:临时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列入年度预算,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 监督管理机制:临时救助对象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其有关信息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情形的,作为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解读机关:玉环市民政局 解读人:陈宝明 联系电话:13566846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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