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8894/2022-11987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2-10-13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玉环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送审稿)》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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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意义 生活饮用水水质问题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紧密,水质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随着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享受高质量生活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当前,我市高层住宅比例不断提升,二次供水设施设备不断增长,多数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为主,管理不专业,在日常设备维护、泵房安防及水箱清洗等方面落实不到位,而且各小区设备质量参差不齐、设备材质不合格等造成设备锈蚀严重,二次供水存在问题日渐凸显、水质堪忧,群众饮水安全存在无法保障的风险。因此,为规范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服务品质,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特制定出台本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本管理办法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关于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建〔2021〕4号)、《玉环县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44号)、《玉环县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县政府令第45号)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对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在建、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运维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办法总则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市政供水管网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供水管网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覆盖住宅范围包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居民商品住宅,政府保障性住房、动迁安置住房以及城中村改造住房等居民住宅。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施的安防设施和从泵房进水总水表后控制阀门至各幢居民住宅用户结算水表止的相关设施,应当独立设置。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由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承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运行、维护和管理范围仅为住宅小区内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包含其他商业地产、企业、集体资产等非居民住户的二次供水设施。 (二)设施建设改造 一是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管网规划服务压力的,应按照要求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查二次供水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提交审查的给水方案须经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确认。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居民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可以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自行建设,鼓励委托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按规范程序建设。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市供水单位、市公安部门、市质量监督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通水。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不得重复向业主收取。 二是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竣工验收的在建居民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需要改造的,由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改造,改造前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先与建设单位对接。改造相关增加部分费用由市财政承担50%,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承担50%,不列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改造工程竣工后,能纳入联合验收的应当纳入,不能纳入联合验收的应参照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在竣工后由改造单位报请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通水。 三是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建成并已正式通水的居民住宅,对其二次供水设施本着“成熟一批、改造一批、接管一批”的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当由住宅属地乡镇(街道)依据设施状况和业主意愿报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后纳入改造计划,改造计划由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组织实施。改造费用由市财政承担50%,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承担50%。改造工程竣工后,由改造单位报请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三)设施运维管理 一是规定了运维管理主体。对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将验收合格的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并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同时向受委托管理单位提供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所有相关设备资料和有效证件等。对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其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由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由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管理的居民住宅按照“居民用水一户一表制模式”管理,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二次供水设施未完成改造验收和未移交给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前,运行、维护和管理仍由原业主负责,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按原方式供水。 二是规定了运维管理费用。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后,其运行所发生的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设施更新、大修费用及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抢修、水质安全保障等运维管理费用由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计入供水成本。 三是规定了管理单位职责。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职责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和运行管理;二次供水居民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水表周期更换、建立计量台账;配置水质快速检测仪器,每日对二次供水水质(PH、余氯、浑浊度)进行自检;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处理用户问题投诉。 四是规定了水质管理要求。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完毕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水质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供水主管部门。同时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向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用户;需要停水的,应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
解读机关: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解读人:张玉 联系电话:18257669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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