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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17360259725/2022-120599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10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 |
关于征求《关于促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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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闲置农房,进一步激发农村活力,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激活城乡资源要素双向流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意见》(台政办发〔2019〕52号)和《玉环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试点方案(试行)》(玉政发〔2022〕1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拟定本实施意见。现将《关于促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0日前反馈至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通讯地址:台州市玉环市玉兴东路98号 联系人:林华 电话:0576-87217125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2年11月10日 关于促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闲置农房,进一步激发农村活力,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激活城乡资源要素双向流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意见》(台政办发〔2019〕52号)和《玉环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试点方案(试行)》(玉政发〔2022〕1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群众自愿、政府引导,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操作,坚持农民收益、集体得利,坚持规划先行、稳步推进。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确定若干个闲置农房盘活利用重点村,积极探索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典型样本、方法途径、模式流程、监督管理方式等,为全市推广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二、盘活对象 闲置农房是指农村范围内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产权合法清晰、处于闲置状态且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不包括闲置农林设施用房),实施加固、修缮后可进行旅游、休闲等三产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农户闲置住房、村集体闲置房屋等。 (一)闲置农房盘活基本条件。房屋产权合法清晰,无权属争议;房屋使用安全,经评估无结构、地质、防洪、消防等各类隐患;房屋符合政府相关布点规划,且近期未列入征迁计划(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应保证未列入3年内征迁计划);房屋经改造具有完备的卫生设施,无环保问题;房屋符合民俗保护要求,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点)的,应按《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报批。 (二)闲置农房盘活重点区块。对有规模、有特色、有意愿的集中连片区域先行先试,重点是A级景区村庄、美丽乡村精品村、农家乐特色村、历史文化(传统)村、移民搬迁村及闲置农房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块。 (三)闲置农房盘活负面清单。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二级保护区禁止类项目、地质灾害中等及以上易发区、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内;房屋结构存在严重隐患或无法通过加固、修缮等工程措施达到安全要求的;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消防要求的;闲置农林设施用房用于民宿开发和餐饮经营;利用闲置农房兴办别墅大院和私人会所、工业企业等;利用闲置农房盘活变相进行闲置宅基地买卖;利用闲置农房从事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工作目标 针对当地生态资源、产业优势、养老需求、闲置农房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打造一批农业产业型、田园山居型、古村民俗型、文艺运动型、健康养生型等多类型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一)鼓励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依托生态资源优势,支持利用闲置农房开发乡村旅游产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宿,发展科普型、参与型等体验式旅游,发展民俗型、休闲型等特色农家乐。 (二)鼓励发展产业性服务项目。依托当地产业优势,支持利用闲置农房发展产业性服务项目,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三)鼓励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立足乡村特色资源,支持利用闲置农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土产业。 (四)鼓励发展农村康养服务。支持社会资本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农房开办健康养生基地、养老院、老年公寓、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 (五)鼓励公共化和社会化利用。引导利用闲置农房开办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公共配套服务。倡导盘活闲置农房开展社会化服务。 (六)鼓励各类人才创业就业。依托当地产业发展,对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科技人员、大学生、文化创客和农业科技企业利用闲置农房下乡开展创意办公、电子商务和技术指导、创业服务。 四、主要任务 (一)摸清基本状况 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工作职责,安排工作人员,以行政村为单位,逐村逐户逐幢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各村闲置农房数以及各类闲置情况,了解权属、建筑年代、框架、面积、位置、流转意愿等详细情况,充分利用“浙农富裕”应用“农房盘活”数字化场景平台形成全市闲置农房全要素数据。重点排摸A级景区村庄、美丽乡村精品村、农家乐特色村、历史文化(传统)村、移民搬迁村及闲置农房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排摸完毕后,确定若干重点村为试点,率先开展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二)探索多类型储备模式 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不同情况,通过“4+X”模式对闲置农房进行规模储备。一是委托出租。农户可将闲置农房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租赁,房屋所有人按合同收取租金。二是合作开发。农户可将闲置农房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开发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收成分红。三是回收开发。农户有其他合法住所,且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闲置农房,房屋所有人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回购,该闲置农房收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进行统一租赁或经营。四是入股经营。村集体、农户可将闲置农房以折价方式入股参与经营,协商确定分红比例。五是“X”模式。村集体可结合实际,创新提出其他储备模式,制定具体储备政策。 对重点开发的旅游点、集中成片区域,优先选择国有企业返租或村集体统一返租或入股方式进行开发经营。 (三)强化宣传推介。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宣传推介,组织闲置农房招商活动。积极与国内知名网络平台开展合作,借助其影响力、传播力和客户群体,为闲置农房寻找适宜的投资人和承租人。 (四)优化平台服务。充分利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等线上线下平台,为闲置农房流转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流转交易、交易见证、合同签署等服务。 (五)规范流转管理。一是加强租赁管理。注重保护农民利益和社会资本正当合法权益,规范闲置农房租赁合同文本和签约行为,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房屋使用要求、维修责任、房屋返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主要内容。二是加强安全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对闲置农房安全隐患进行动态监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巡查、监督、管理机制;承租人要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各类安全要求,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三是加强综合治理。探索建立德治、法治、自治、智治“四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村级组织要发挥矛盾调解主体作用,及时处理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产生的矛盾纠纷。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等日常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农房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闲置农房盘活扶持资金保障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闲置农房利用环保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安全监督工作;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负责项目宣传推介等工作; 市消安委办协调消防等单位加强闲置农房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市金融办协调做好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融资等工作;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线上线下建设的指导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加强业务联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政策奖励。市财政设立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对村集体进行奖励。对验收通过的闲置农房盘活利用重点村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整幢闲置农房经村集体统一流转并与承租方(合作方)签订规范合同,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流转间数在30间以上且盘活间数在10间以上的为最低起奖标准,按流转间数给予村集体每间1000元奖励;对在此基础上新增流转的闲置农房也按上述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村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宣传推介,提升完善村内公共基础设施以及美丽乡村和美丽庭院相关设施等支出。 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创新主体提供融资、授信、增信服务,提供急需的金融产品。整合美丽乡村建设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闲置农房盘活利用重点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厕所改造等基础设施配套,增强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闲置农房合理利用。 (三)加强总结提升。各乡镇(街道)要充分排摸、精心选择闲置农房盘活利用重点村,加强规划和策划,加强领导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提升工作水平。 (四)严格督查考核。将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列入市对乡镇(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内容,不定期进行督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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