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玉政复〔2022〕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
||||
|
||||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2〕49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代理人:李良瑞,系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9月1日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玉住建法处〔2022〕1号),于2022年10月14日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10月17日予以受理,于2022年11月18日追加第三人,于2022年11月18日举行了行政复议听证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玉住建法处〔2022〕1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要求第三人赔偿巨大经济损失。 申请人称: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方第三人超越资质,违规承包建造三层以上高楼,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其进行严重处罚。现被申请人仅对违规施工方第三人进行口头警告,完全无视法律法规,徇私舞弊,包庇其逃避法律责任。 申请人于2019年5月份经清港镇人民政府审批联建一幢8间楼房。由只有“工匠培训证”的超资质施工方、农村工匠第三人违规承包建造,承包合同报清港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施工方第三人违规使用不达标混凝土,在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购买使用的是C30商品混凝土,然而经申请人多次向浙江省住建厅和台州市住建局投诉,被申请人才委托机构检测,经机构检测得混凝土仅是C10级别的强度(该混凝土供货厂家系第三人指定联系购买),该混凝土质量严重不符合楼房设计的要求,且该混凝土严禁用于建造楼房,因此导致申请人新建楼房为危房。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施工方第三人不按批准图纸擅自施工,导致楼房存在严重质保安全问题,致使楼房无法验收、办证。 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清港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告知本楼房现状构造与图纸不相符,事实客观现状明摆,施工方第三人不按批准图纸擅自施工。被申请人却无视事实,搪塞推诿,拒不履职,明显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农村工匠第三人超越资质、不按图纸擅自施工,违规承包工程,使用不达标混凝土,造成申请人巨额经济损失。申请人仅是普通村民,建房合同与第三人的资质证书,都按要求报批清港镇人民政府审批监管。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监管职责,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其却认定有效,法盲执法实可悲。被申请人必须严重处罚超资质违规承包施工方第三人,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对申请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3.现场照片复印件复印件一份;4.《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玉住建法处〔2022〕1号)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自2021年4月以来,申请人就自建房安全质量问题向各级政府部门重复信访达39次(其中32次反映混凝土质量问题,7次反映建筑工匠超资质、私改图纸、使用不合格混凝土等问题)。被申请人对每次信访都高度重视,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予以精心答复,在多方反复协商调解下,申请人获得30万元的巨额补偿后,于2021年10月22日月与腾杨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同时签下息访承诺书。 2022年5月5日,申请人又置承诺书于不顾,再次重复上访,投诉举报建筑工匠第三人超资质承包工程建筑、私改图纸、使用不达标混凝土等,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给予经济赔偿。 经调查,第三人具有合规合法的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及培训证书,于2019年8月接受申请人的建房委托并签订建房施工合同(附有五层建房施工图纸),因申请人建房层高达5层,超出第三人的承建资质,第三人在明知无法承接申请人建房业务下,超资质签订施工合同并建房施工,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2022年5月9日,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约谈了第三人,并做了谈话记录。鉴于第三人和申请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鉴订包清工合同(对方购置原材料)在先,因混凝土质量问题申请人已获得巨额赔偿,且在房屋建造时都是双方协商决定施工图纸事项,第三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认识到位,态度诚恳,在此事件中负次要责任,并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根据《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建筑工匠施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农村建筑工匠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戒。决定对第三人过失行为予以惩戒。 同时因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委托第三方鉴定公司还对其建造房屋作了安全质量鉴定,同幢其他人员还签订房屋安全承诺书,不作任何鉴定。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的玩忽职守包庇等不作为行为。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针对《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所提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内容实际上是针对申请人重复信访事项纠纷答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据此,请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予以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2与第三人约谈记录复印件一份;3.《关于对农村建筑工匠赵康喜的处理决定》复印件一份;4.《息访承诺书》复印件一份;5.《协议书》复印件一份;6.《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复印件一份;7《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同》复印件一份;9.《承诺书》复印件一份;10.《建筑工程包清工合同》复印件一份;11.规划审批图纸存根资料复印件一份;12.《国家信访局交办件》(编号为2022062406482)复印件一份;13.《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玉住建法受〔2022〕1号)复印件一份;14.《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玉住建法处〔2022〕1号)复印件一份。 第三人称:混凝土的购买虽存在第三人推荐的情形,但不存在第三人指定的情形。另外,修改图纸施工一事是因为申请人加装电梯与增加西面门口导致的,并非第三人私自修改。 第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4日,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提起信访,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追责处罚。被申请人收到国家信访局交办件后,于2022年9月1日作出了《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玉住建法处〔2022〕1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在本案中,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提起信访,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追责处罚,被申请人在接收国家信访局交办件后,作出案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答复申请人信访诉求,且案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内容为“告知申请人已对第三人作出处罚(《关于对农村建筑工匠赵某某的处理决定》)、私改图纸问题解决途径、混凝土问题已处理结果和经济损失问题解决途径”并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实质内容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系对申请人信访诉求的告知性答复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