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征求
索引号: 11331021MB1152487X/2022-121652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
发布机构: 玉环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2-12-19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

关于征求《玉环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2-19 09:20 浏览次数: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2-19 09:20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玉环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反馈至玉环市财政局农业科。

联系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130号     邮编:317600

联系人:龚冬霄               联系电话:0576-87250125

 

玉环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9日



玉环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一、 总 则

    (一)  为支持我市水利改革发展,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51)等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事业建设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  本细则所称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市水利基本建设与管理的省水利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市财政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

    水利专项资金分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和水利管理专项资金。

    (三)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视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四) 水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1)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市场化模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

2)突出重点。水利专项资金要突出重点,将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水利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等项目,保障重点工作顺利开展。

3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公开透明。按照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五)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和政策绩效评估,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主要负责研究确定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做好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的监督检查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财政局根据水利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根据规划建立项目库,并按照年度计划,负责落实实施。

二、 扶持对象和范围、支持方式

    (六)  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点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等。

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是指对市域内的防洪减灾、水资源保障和水生态文明等有较大影响的防洪排涝、保供水和水生态等重点项目。主要包括:海塘及配套水闸、水库除险加固改造、重点山塘整治等“强塘”工程;中小河流整治及重要节制闸改造、河流湖泊清淤等“排涝”工程;跨区域引调水、市内引调水工程(含城镇供水)、居民“二次供水”、“引调保供”工程等;水系联通、河湖生态补水、水土保持治理等“水生态治理”工程。

一般水利项目是指除重点项目外的其它所有水利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河湖生态修复工程、电站生态改造工程、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小型农田工程(农业高效节水改造、灌溉工程更新升级等)、农村河道治理工程(溪坑、堰坝)、防台防汛抗旱应急工程、智慧水务建设(水利信息化工程 )、水文站网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以及省市安排考核的其他水利工程等。

水利管理分水利行业管理、水利工程管护和水利工程维修。主要包括公益性中小型水闸、小型水库及万方以上(屋顶)山塘、县乡级河道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水利科技推广、水文业务、智慧水务、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水利规划、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以及列入省以上试点工作等管理任务。

    (七)  水利专项资金分省级及以上补助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中央补助资金,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资金原则上按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相关规定执行。其中:重点水利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年度实施计划按项目补助;一般项目使用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根据适用范围参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分配文件进行分配,市本级资金要予以配套。市级资金参照第八、第九和第十条执行。

    (八) 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法。

   1)“强塘”工程:海塘以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按竣工决算给予全额补助。山塘除险加固工程按建设工程投资的95%给予补助,其测量、勘探、设计、监理等费用按合同全额补助。

   2)河湖综合治理:全市中小河流整治及沿河配套节制闸等交叉建筑物工程、河湖开挖清淤工程、水系联通和卡口治理工程等“排涝”工程按竣工决算给予全额补助。

   3)“引调保供”工程:跨区域引调水、市内引调水工程(含城镇供水和海岛、高山供水),需要实施政策性补助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水生态治理工程:美丽河湖建设、河湖生态补水工程、水土保持治理等“水生态治理”工程等按竣工决算给予全额补助。

    (九) 一般水利建设项目市级专项资金分配办法。

   1)农村河道(溪坑、堰坝等)整治、河湖生态修复等工程,按工程核定投资的80%予以补助;

   2)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建设工程(含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和耕地园地喷灌工程):实施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的按竣工决算价予以全额安排,每亩折算投资大于2300元的,按2300/亩的标准补助;少于2300/亩的,按实补助;实施耕地园地喷灌工程的,按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予以综合考虑,但补助原则上不超过竣工决算价的50%,每亩投资大于1800元的,按1800/亩的标准执行,少于1800/亩的,按实际竣工决算价执行相应的补助。农业灌溉工程更新升级工程,每座泵站堰坝斗闸投资额不高于8万的,项目完成后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由管理单位或乡镇村自筹解决。

   3)水电站生态改造工程采取自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补助按年度预算安排综合考虑,市财政原则上补助资金不超过竣工决算价的50%

   4)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建设项目建设投资费用由市财政和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各承担50%

5)其它水利项目如水文站网建设、防台防汛抗旱应急、智慧水务建设(水利信息化工程 )、节水型社会建设以及省市安排考核的其他水利工程等按上级和市政府有关要求予以全额安排。

    (十) 水利管理经费市级资金分配办法。

   1)水利行业管理经费: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资金按照玉环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2、市本级企业实行水平衡测试的,最高补助金额每家不高于3万元。省级节水型企业创建补助经费按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创建前三年内已享受水平衡测试等补助经费的,创建后应予以扣减。

    3、其他项目根据上级要求按项目实际发生的合同金额全额安排。

   2)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经费:

    1、河道保洁:补助资金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专项文件执行。

    2、河道淤积监测:为常规性工作项目,补助资金按合同价予以全额安排。

    3、小型水库及万方以上山塘:根据省水利厅的定额测算依据结合工程实际维护管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管理单位或乡镇村自筹解决。原则上小型水库和万方以上山塘日常管理补助标准为:小型水库不少于1万元/座,五千方以上山塘3000-5000/座(根据财政年度预算)。

    4、标准海塘及沿塘水闸:根据省水利厅的定额测算依据结合工程实际维护管理情况予以补助。

    5、防汛信息化运行和水文遥测系统维护、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总量用水信息系统维护、水土保持监测等管理维护经费:根据省市要求的工作量按合同金额予以全额安排。有另外规定的除外。

    6、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等上级下达的阶段性专项工作按照年度计划及相关委托合同予以全额补助。

3)小型水利工程维修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水利工程维修专项资金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投资额不高于60万的维修项目。即水利工程通过鉴定或检查后确需加固维修的,估算投资金额在60万以下的,维修资金按项目化进行管理和补助。维修项目根据各乡镇(街道)申报后下达计划,项目完工后根据决算核定予以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标准海塘及配套水闸工程、小型水库给予全额安排;

    2、乡镇实施的水利工程维修项目,按核定的投资额给予70%补助;

    3、村级实施的水利工程维修项目,按核定的投资额给予60%补助。

三、 项目计划申报和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十一)  水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原则上列入水利发展规划,并列入市级建设项目库,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准备的优先安排。没有纳入发展规划或建设项目库的项目,使用市级预算资金的需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作为申报资金分配的对象,省级、中央水利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要在建设项目库中择优安排。

项目纳入建设项目库前,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内容、总投资、实施单位等信息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建设项目库。

    (十二)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水利发展现状,合理确定年度水利建设、管理和维修任务。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我市水利发展规划确定年度水利建设与发展目标任务,按照水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筛选年度重点水利项目、一般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维修项目,以文件形式下达年度水利项目实施计划。需要争取上级资金的,应与财政局联合申请上报,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十三)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需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必须由项目法人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2)若已列入实施计划项目由于政策处理或自筹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的,将取消该项目实施,予以通报,并酌减申报单位所在乡镇(街道)下年度水利项目计划。

    (十四)  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省补资金原则上用于省级计划任务中的水利项目建设工程独立费用、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批准概算内的内容和水利管理任务中的水资源管理任务及水库、山塘、海塘及水闸、河道巡查、保洁、维护管理等支出。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60天内,将资金分解到具体工程项目,并将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十五) 市级水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市级水利专项资金安排来源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严格按照不同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用于规定的水利建设与发展项目,规范各类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经费(行业管理和维修养护除外)以及楼堂馆所等与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十六)  水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政策类型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

对公益类政策,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根据我市水利发展规划,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省级水利专项资金和市级水利专项资金。

    对准公益类政策,倡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加大购买服务力度,凡条件成熟的,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列出清单和时间表,争取早日到位。

    (十七)  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下达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 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按照水利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要求,以系统治理、集中连片推进为原则,制定并申报实施计划,确保治理一条成一条、建一片成一片,加快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库,做好项目储备。

    (十九)  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重点项目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建设程序,确保规范安全;一般项目可依据项目特点,适当简化程序,加快项目推进。

四、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十)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财政局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二十一)  建立项目主体审核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十二)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投资额超500万元工程项目,需做事前绩效评价,组织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 日起实施。原《玉环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玉财农〔201869号)废止。

 

   

 附件:玉环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清单

附件

玉环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名称

1

公益类

“强塘”工程

海塘及配套海闸提标加固等工程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山塘整治工程

2

河湖综合治理工程

全市河道水系整治工程

卡口、节制闸治理等工程

3

水生态治理”工程

水土保持、河湖生态补水、水系联通等

一般建设项目

除高效节水灌溉外的几乎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项目、水文站网建设等

4

水利管理

水利行业管理、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和水利工程维修等项目

5

准公益类

 

“引调保供”工程

大中型区域引调水工程、城镇引水、调水、配水及管网建设和改造等工程

6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

耕地园地节水灌溉等项目

7

居民“二次供水”工程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等项目

 起草说明.docx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