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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272B/2022-12118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2-12-02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

关于征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12-02 09:48 浏览次数: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12-02 09:48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本实施细则。现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月3日前反馈至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柯博利,联系电话:0576-87238505,电子邮箱:45366446@qq.com,联系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康路201号,邮编:317600。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8万套(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

(二)发展方式。

1. 引导多主体参与。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合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 采取多形式保障。主要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可将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闲置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满足供需匹配、职住平衡要求。

二、对象标准

(一)对象及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1. 主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 主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工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无住房;

3. 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

4. 主申请人已在本地已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其中,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用于产业园区、工业企业职工宿舍或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其准入条件可适当放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1. 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2. 已享受人才“房票”的;

3. 仍在政府租房补贴享受期限内的;

4. 仍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享受期限内的;

5. 仍在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期限内的。

具体准入条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其他主体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该主体自行确定。

(二)建设标准。

1. 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户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5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50平方米以内户型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85%;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内户型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85%。

2. 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3. 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配套建设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比例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厨房(或食堂)、文化设施及其他公共活动室等与租赁者相关的配套设施。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套(间)0.18个车位的比例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和充电桩按照每套(间)1.5个车位的比例配置。

(三)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应不高于当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后确定,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入住对象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重新审核后可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支持。

1.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办理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

2. 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该企事业单位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 支持企业在新建(改建)的工业用地上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用地规模15亩以内的企业鼓励配建;用地规模15亩以上(含15亩)必须配建(不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和卫生等配建要求的除外)。新建的小微创业园内部必须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非生产性用房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5%,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

4. 支持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属地政府投资建设或与园区企业联合投资建设。鼓励项目以“邻里中心”模式提供居住、教育、医疗、文娱及生活配套等一站式服务,满足租赁者的生活需求。

5. 支持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6. 在编制全市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要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做到合理安排、优先保障、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二)财税金融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债券和省相关补助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或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中提取资金,统筹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及做好有关数据共享工作的通知》(浙建函〔2021〕25号)等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债券等支持力度。

(三)价格要素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四)产业发展支持。积极引导工业企业自主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在“巨龙玉龙潜龙”企业评选中给予适当倾斜加分。

五、工作机制

(一)领导协作机制。市政府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指导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市发改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审批(备案)、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和管理等工作;市经信局负责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强提升工业企业主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安全状况作为企业评价体系的基本要素;市财政局负责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专项债券和加强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项目规划审批、用地供应、不动产产权登记等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燃气和物业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行为;玉环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建设、使用的相关环保审查;市税务局负责指导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工作;市金融工作中心、市人民银行、台州银保监分局玉环监管组负责金融支持等工作;供电、供水、燃气等公共服务企业负责民用水电气供应、安全使用服务以及价格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人力社保、流动人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落实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监督村集体、工业企业等实施主体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二)项目认定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联审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1. 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申报认定前,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经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由市住建局牵头召集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市住建局牵头召集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该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在申报认定前,应经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该单位为工业企业的,经信部门参与联合审查。

3. 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玉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由市住建局牵头召集发改、经信、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4. 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市住建局牵头召集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该房屋涉及工业类非居住性质的,经信部门参与联合审查。

5. 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市住建局牵头召集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6. 利用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市住建局牵头召集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该住房为人才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性质的,市委人才办和人力社保部门参与联合审查。

(三)审批简化机制。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由住建、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项目立项、用地和规划、环保、施工和消防等手续,税务、金融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办理税收、金融优惠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允许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要落实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的告知承诺制,实现办理建筑许可(项目立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一件事”。

六、组织实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要认真落实发展目标,细化年度建设计划,确保项目落地、高效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日常监测、督促检查。

(二)强化项目管理。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运营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上述要求;因投资主体破产、重组、注销、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需整体转让的,应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应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应加强保障对象的准入、退出管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调动各类主体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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