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亚超、汪贤志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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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应急罚〔2021〕37-1号 被处罚单位: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玉环市经济开发区银湖大道11号 邮编:317600 法定代表人:李亚超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2021年9月16日,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玉城街道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在建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限的批复》(玉政函〔2019〕19号)的相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于当日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和认定。2021年11月15日,事故调查组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形成《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9·16”一般起重伤害责任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复。11月30日,市政府同意本局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本局于12月6日收到市政府的同意批复后,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9月4日,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了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发包单位是玉环市玉城街道密杏股份经济合作社,监理公司是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了项目部,项目部经理严世平,实际项目负责人汪贤志,安全管理员谢丽燕和陈亚香,物料提升机操作员潘玉飞,泥工班组长肖辉。泥工班组于2020年11月25日进场施工,截至2021年9月初,工程进展到内墙批灰阶段。 9月16日上午6点左右,泥工班组成员肖林、庞刚、邓天保等十几个人到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工地施工。班组队长肖林安排庞刚负责在一楼搅拌砂灰、将搅拌好的砂灰装到电动三轮车车斗里并将电动三轮车开进物料提升机(限载1吨)、操作物料提升机,其本人和邓天保负责运送砂灰,其余人员在四楼负责浇筑窗台。施工到9点左右,庞刚驾驶装满砂灰的电动三轮车进入物料提升机,随后到操作台将物料提升机升至四楼,肖林进入物料提升机驾驶电动三轮车,三轮车的前轮开上平台后,因物料提升机的吊笼底板高度低于平台高度,三轮车后轮难以越过高差台阶,整车后退后轮落下,对吊笼底板造成冲击,并且电动三轮车的重量(事故后称重1.07吨)超过了物料提升机最大载重量,物料提升机制动器制动力不足,导致吊笼下滑,直至笼顶压住坐在电动三轮车上的肖林,吊笼停止。庞刚等人听到响动后发现发生事故,马上跑到操作台想将物料提升机升上去,但无法操作。于是庞刚等人立即拨打120并报警,后经警察和消防员的施救,10点左右肖林被救出并送往玉环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现查明,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使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李亚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套,证明2021年9月16日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工地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证据三:李昌胜、严世平、汪贤志、陈亚香、肖辉、庞刚、邓天保、方林期的询问笔录各1份,李亚超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2021年9月16日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工地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证明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使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证明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亚超,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证明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实际项目负责人汪贤志,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证据四:李亚超、李昌胜、严世平、汪贤志、陈亚香、肖辉、庞刚、邓天保、方林期的身份证明文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证据五:李亚超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其2020年度年收入为18万元。 证据六:汪贤志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其2020年度年收入为6万元。 证据七:非正常死亡证明1份,证明肖林的死亡原因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证据八: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证明2021年9月16日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工地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对事故善后的处理情况。 2021年12月28日,本局依法向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进行缴款,缴款方式有三种,可自行选择一种:1、支付宝(缴款上限1万元,通过余额宝无上限),直接扫打印出的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2、柜面交易(工、农、建、中、农商、邮储六家银行均可,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和银行卡至银行柜台缴款,金额无上限)。3、银联(个人与企业均可,缴款金额无上限),打开“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按步骤完成支付。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玉应急罚〔2021〕37-2号 被处罚人:李亚超 性别:男 年龄:30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职务:董事长 单位地址:玉环市经济开发区银湖大道11号 邮编:317600 2021年9月16日,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玉城街道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在建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限的批复》(玉政函〔2019〕19号)的相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于当日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和认定。2021年11月15日,事故调查组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形成《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9·16”一般起重伤害责任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复。11月30日,市政府同意本局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本局于12月6日收到市政府的同意批复后,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9月4日,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了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发包单位是玉环市玉城街道密杏股份经济合作社,监理公司是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了项目部,项目部经理严世平,实际项目负责人汪贤志,安全管理员谢丽燕和陈亚香,物料提升机操作员潘玉飞,泥工班组长肖辉。泥工班组于2020年11月25日进场施工,截至2021年9月初,工程进展到内墙批灰阶段。 9月16日上午6点左右,泥工班组成员肖林、庞刚、邓天保等十几个人到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工地施工。班组队长肖林安排庞刚负责在一楼搅拌砂灰、将搅拌好的砂灰装到电动三轮车车斗里并将电动三轮车开进物料提升机(限载1吨)、操作物料提升机,其本人和邓天保负责运送砂灰,其余人员在四楼负责浇筑窗台。施工到9点左右,庞刚驾驶装满砂灰的电动三轮车进入物料提升机,随后到操作台将物料提升机升至四楼,肖林进入物料提升机驾驶电动三轮车,三轮车的前轮开上平台后,因物料提升机的吊笼底板高度低于平台高度,三轮车后轮难以越过高差台阶,整车后退后轮落下,对吊笼底板造成冲击,并且电动三轮车的重量(事故后称重1.07吨)超过了物料提升机最大载重量,物料提升机制动器制动力不足,导致吊笼下滑,直至笼顶压住坐在电动三轮车上的肖林,吊笼停止。庞刚等人听到响动后发现发生事故,马上跑到操作台想将物料提升机升上去,但无法操作。于是庞刚等人立即拨打120并报警,后经警察和消防员的施救,10点左右肖林被救出并送往玉环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现查明,李亚超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李亚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套,证明2021年9月16日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工地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证据三:李昌胜、严世平、汪贤志、陈亚香、肖辉、庞刚、邓天保、方林期的询问笔录各1份,李亚超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2021年9月16日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工地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证明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使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证明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亚超,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证明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实际项目负责人汪贤志,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证据四:李亚超、李昌胜、严世平、汪贤志、陈亚香、肖辉、庞刚、邓天保、方林期的身份证明文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证据五:李亚超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其2020年度年收入为18万元。 证据六:汪贤志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其2020年度年收入为6万元。 证据七:非正常死亡证明1份,证明肖林的死亡原因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证据八: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证明2021年9月16日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工地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对事故善后的处理情况。 2021年12月28日,本局依法向李亚超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李亚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李亚超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进行缴款,缴款方式有三种,可自行选择一种:1、支付宝(缴款上限1万元,通过余额宝无上限),直接扫打印出的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2、柜面交易(工、农、建、中、农商、邮储六家银行均可,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和银行卡至银行柜台缴款,金额无上限)。3、银联(个人与企业均可,缴款金额无上限),打开“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按步骤完成支付。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玉应急罚〔2021〕37-3号 被处罚人:汪贤志 性别:男 年龄:**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玉环市************ 所在单位: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职务:项目负责人 单位地址:玉环市经济开发区银湖大道11号 邮编:317600 2021年9月16日,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玉城街道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在建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限的批复》(玉政函〔2019〕19号)的相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于当日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和认定。2021年11月15日,事故调查组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形成《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9·16”一般起重伤害责任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复。11月30日,市政府同意本局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本局于12月6日收到市政府的同意批复后,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9月4日,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了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发包单位是玉环市玉城街道密杏股份经济合作社,监理公司是浙江协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了项目部,项目部经理严世平,实际项目负责人汪贤志,安全管理员谢丽燕和陈亚香,物料提升机操作员潘玉飞,泥工班组长肖辉。泥工班组于2020年11月25日进场施工,截至2021年9月初,工程进展到内墙批灰阶段。 9月16日上午6点左右,泥工班组成员肖林、庞刚、邓天保等十几个人到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工地施工。班组队长肖林安排庞刚负责在一楼搅拌砂灰、将搅拌好的砂灰装到电动三轮车车斗里并将电动三轮车开进物料提升机(限载1吨)、操作物料提升机,其本人和邓天保负责运送砂灰,其余人员在四楼负责浇筑窗台。施工到9点左右,庞刚驾驶装满砂灰的电动三轮车进入物料提升机,随后到操作台将物料提升机升至四楼,肖林进入物料提升机驾驶电动三轮车,三轮车的前轮开上平台后,因物料提升机的吊笼底板高度低于平台高度,三轮车后轮难以越过高差台阶,整车后退后轮落下,对吊笼底板造成冲击,并且电动三轮车的重量(事故后称重1.07吨)超过了物料提升机最大载重量,物料提升机制动器制动力不足,导致吊笼下滑,直至笼顶压住坐在电动三轮车上的肖林,吊笼停止。庞刚等人听到响动后发现发生事故,马上跑到操作台想将物料提升机升上去,但无法操作。于是庞刚等人立即拨打120并报警,后经警察和消防员的施救,10点左右肖林被救出并送往玉环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现查明,汪贤志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李亚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套,证明2021年9月16日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工地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证据三:李昌胜、严世平、汪贤志、陈亚香、肖辉、庞刚、邓天保、方林期的询问笔录各1份,李亚超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2021年9月16日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工地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证明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使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证明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亚超,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证明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实际项目负责人汪贤志,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证据四:李亚超、李昌胜、严世平、汪贤志、陈亚香、肖辉、庞刚、邓天保、方林期的身份证明文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 证据五:李亚超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其2020年度年收入为18万元。 证据六:汪贤志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其2020年度年收入为6万元。 证据七:非正常死亡证明1份,证明肖林的死亡原因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证据八: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证明2021年9月16日台州亚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密杏农贸综合市场工程工地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对事故善后的处理情况。 2021年12月28日,本局依法向汪贤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汪贤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汪贤志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请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进行缴款,缴款方式有三种,可自行选择一种:1、支付宝(缴款上限1万元,通过余额宝无上限),直接扫打印出的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2、柜面交易(工、农、建、中、农商、邮储六家银行均可,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和银行卡至银行柜台缴款,金额无上限)。3、银联(个人与企业均可,缴款金额无上限),打开“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按步骤完成支付。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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