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民生信息 > 医疗

【医保政策信息】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信息来源: 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7-26 09:21 浏览次数: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7-26 09:21

1. 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医疗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财政按规定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并实施医疗救助。医疗救助新增对象,当月资助参保,次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生效。医疗救助退出对象,当年资助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参保;对民政部门认定的过渡期内(渐退期)的医疗救助对象,继续资助参保并实施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待遇自退出次月起不再享受。

2. 医疗费用救助。一个医保年度内(即当年11日—1231日,住院时间跨医保年度的,以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的时间核定具体年度),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结账时直接刷卡结算获得救助。未直接刷卡结算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时默认办理医疗救助申请。

3. 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10万元,其中门诊年度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2万元。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同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80%;低保边缘对象、“三老人员”和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救助比例为70%;家庭困难的退伍军人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比例为 50%;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低保或低边的也按相应比例救助。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的退伍军人,医疗救助待遇追溯期为认定前6个月(含认定当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三老人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的退伍军人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以上(含5万元)部分救助比例提高5%。符合条件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按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以上各类救助情形均不设起付线。

罕见病用药报销后的剩余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全额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免交押金,医疗费用救助有重叠的,救助待遇按就高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