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玉)罚〔2022〕27-1号 玉环盛大汽摩部件工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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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盛大汽摩部件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1763836XC,法定代表人郭XX,住所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科技园区。 案情简要情况: 2022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科技园区的玉环盛大汽摩部件工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你(单位)从事铝制汽车零部件生产,现场检查发现:1.你(单位)北面铸造车间制芯机和东面制芯车间制芯机均正在生产,但无废气收集装置,废气无组织排放;2.你(单位)中间厂房二楼的涂装车间内有前处理生产线1条和喷漆生产线1条,前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储存在一楼的两只白色塑料桶内,喷漆生产线有3个喷台,未在生产,但有生产痕迹,有配套的水幕设施,喷漆生产线旁边有堆放油性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6月8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2-1,项目应报批环评文件为报告表,污染防治设施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排放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2 个月,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一年内未对周边村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上述裁量因素核算,结合《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台环发〔2021〕61号)“(二)整体调整罚款金额的情形”,我局对你(单位)的行为原裁定的罚款金额基础上整体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的账号(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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