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环(玉)罚〔2023〕8号 玉环市冠元铜制品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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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冠元铜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6,投资人郑**,住所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南塘路58号。 案情简要情况: 2022年11月1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位于玉环市医药包装工业园区的玉环市兄胜压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两个压铸车间均在生产,车间内烟雾明显,配套的两套废气处理设施的水喷淋处理设施均未开启,喷淋槽内液位低,现场负责人开启喷淋设施后,仍无法正常运行。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2年11月29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表5计算,你(单位)部分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除有毒有害以外废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一年内未对周边村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上述裁量因素核算,我局拟对你(单位)上述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浙江省玉环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缴至玉环市内各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玉环市财政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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