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23-130983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08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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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我市自2019年以来,基金滚存结余始终为负,连续4年基金支缴率高于100%,无法依靠工伤保险费收入来支付工伤赔付款项,财政已经连续四年共安排1.72亿元用于弥补这一缺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 号)文件精神,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以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 二、政策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等情况,按照规定确定并调整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费率。 (三)台州市人力社保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用人单位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台人社〔2016〕3号):各县(市、区)应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基金累计结存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5个月左右的平均支付水平。基金累计结存规模明显高于或低于正常水平的县(市、区),应通过上下浮动行业费率具体标准等措施,保证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三、政策主要内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 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用人单位分类行业基准费率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我市一类至八类风险类别的行业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6%、1.05%、1.62%、1.65%、1.95%、2.4%、2.85%。 (二)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在调整后的基准费率基础上重新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今后上级有新政策的,按新的政策执行。
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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