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玉卫公罚〔2023〕32号 |
案件名称 | 玉环红屋名妆化妆品商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
被处罚对象 | 玉环红屋名妆化妆品商行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芝春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元)。 |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日期 | 2023年5月19日 |
2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玉卫公罚〔2023〕33号 |
案件名称 | 玉环市怡蕊坊化妆品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被处罚对象 | 玉环市怡蕊坊化妆品店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周丽梅 |
主要违法事实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玖佰圆整(900.00元)。 |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日期 | 2023年5月19日 |
3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玉卫公罚〔2023〕34号 |
案件名称 | 玉环子言美妆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
被处罚对象 | 玉环子言美妆店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余燕斌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元)。 |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日期 | 2023年5月19日 |
4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玉卫公罚〔2023〕35号 |
案件名称 | 玉环莉莉化妆品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
被处罚对象 | 玉环莉莉化妆品店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何莉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元)。 |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日期 | 2023年5月19日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玉卫公罚〔2023〕31号 |
案件名称 | 玉环市华洋商务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案 |
被处罚对象 | 玉环市华洋商务宾馆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游世登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案 |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元)。 |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日期 | 2023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