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优化营商环境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玉政办发〔2023〕28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玉环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3-08-10 11:15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3-08-10 11: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促进玉环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8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玉环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修订)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台州市关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支持玉环市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通过扶持一批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服务业企业,以更大力度的政策赋能,实现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浙江省、台州市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不含房地产和金融行业)。

2.企业需有固定场所和从业人员,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必要经费及固定资产投资且上规入统。

3.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2亿元、0.5亿元;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按净服务收入计算,下同)不低于0.1亿元;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0.5亿元;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0.2亿元。

4.以组团形式由牵头企业或平台公司招引相同经营范围的企业,在符合上述第12条和第3条相关营收额30%以上的基础上,所有企业营收合计按批发、零售、人力资源服务业、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分别不低于5亿元、1亿元、0.2亿元、1亿元、0.4亿元。牵头企业或平台公司必须对招引的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双方合同签订后须及时向属地进行备案。

二、奖励政策

企业奖励资金总额有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经营贡献奖励。注册当年,按年度或季度营业收入的3%进行年度或每季度奖励(人力资源服务业按6%),从次年开始,在满足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正增幅前提下,则按2%进行奖励(人力资源服务业按5%)。

(二)增量贡献奖励。按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正增幅实施增量贡献奖励:增幅在0-30%(含)以内、30%以上的,分别按年度营业收入的1%1.5%给予奖励。

(三)办公用房奖励。购买或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分期兑现到位。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年度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资金补助。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企业办公场地提供便利。企业如当年度营业收入出现负增长,当年度办公用房奖励则不予兑现。以上奖励以实际核实为准。

(四)能级提升奖励。除以组团形式招引的企业外,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上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三、兑现方式

原则上按年度兑现奖励资金。对玉环市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企业,可由第三产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会议商讨决定未尽事宜。

四、工作流程

(一)协议签订程序。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由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向市发改局提交《企业招商引资协议书》(征求意见稿),经审核,组织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会商并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同意后,由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正式协议,协议中需明确企业经营内容、经营规模、兑现周期、扶持政策以及约束条件等。协议有效期为五年,之后由属地同行业主管部门商议后决定是否续签。

(二)政策审核程序。在政策享受期内且符合政策兑现条件的,企业可在次年7月份通过财政资金云平台申请年度奖励资金;市发改局受理后将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并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并正式发文。

(三)资金兑现流程。奖励资金审定后进行资金兑付。以组团形式招引的,奖励资金只兑现给牵头企业或平台公司。

五、约束条件

1.注册当年,年度达不到要求的则不予兑现;连续3年达不到基本条件和兑现要求的,则取消突出贡献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本政策。

2.若企业以虚假资料申报和享受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突出贡献企业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

3.突出贡献企业仍可享受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与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条款属于同类型的,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4.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奖励政策,但如属于组团招引内的企业,则该企业不纳入奖励政策统计范围。

①被列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名单,且未在一年内修复信用的;

②涉及税收犯罪的;

③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或罚款额度在20万(含)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

④出现亡人3人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⑤因产品质量、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0万元以上的。

5.年度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

6.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需引导企业用好奖励资金,加大对技改、信息化投入等。

六、附则

本意见自202399日起施行,《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玉环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玉政办发〔202234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企业,按签订的协议进行执行。本意见出台前注册四年内未认定的企业,按新政策执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