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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1MB1152487X/2023-128536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15 17:07: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12-2023-0003 | 发文字号: | 玉财资〔2023〕70号 |
玉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环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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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玉环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玉环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5日 玉环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一、工作的目的与依据 (一)工作的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物资的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玉环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三)基本原则 1.罚没物资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2.罚没物资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原则上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3.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罚没物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物资管理工作。各执法机关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物资管理操作规范,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物资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4.市财政局将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制度建设、操作流程和具体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四)相关定义 1.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 裁定、判决取得的非法物资,没收的个人财产等,包括有价票证、 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2.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3.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没物资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二、保管和移交 (一)保管 1.罚没物资由执法机关管理。各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节约的原则,设立专门的罚没物品保管仓库(以下简称罚没仓库)对罚没物品进行存放保管。罚没仓库原则上利用各单位闲置房屋,无法满足存放条件的,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各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租用符合条件的社会仓库作为罚没仓库。 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向财政局报批的同时,自行租用满足条件的社会仓库进行阶段性临时存放保管。将逐步对罚没物资实行集中管理,建立公物仓、公益仓、罚没仓“多仓合一”。 2.罚没仓库的保管条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应当满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虫鼠、防盗等基础安全要求,符合被保管罚没物品的特性,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设备。 3.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具体包括: 建立台账制度,对接管的罚没物资必须造册、登记,清楚、准确、全面反映罚没物资的主要属性和特点,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的全过程。 ‚建立分类保管制度,对不同种类的罚没物资,应当分类保管。对文物、文化艺术品、贵金属、珠宝等贵重罚没物资,应当做到移交、入库、保管、出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密封工作; 对不宜纳入仓库管理的罚没物资,可视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代管并落实管理责任。 ③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责任,确保物资妥善保管。 ④建立清查盘存制度,做到账实一致,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罚没物资管理情况。 (二)移交 1.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业务流程,将罚没物资及时移交入库。 2.罚没物资仓库应当凭经执法机关批准的书面文件或者单证办理出库手续,并在登记的出库清单上列明,由经办人与提货人共同签名确认,确保出库清单与批准文件、出库罚没物资一致。 3.罚没物资仓库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符合出库规定和手续的罚没物品出库。 4.执法机关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的管理信息系统。 三、罚没物资处置 (一)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及时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各执法机关对罚没物资处置可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批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集中处置时间不少于一年一次。 (二)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权限,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罚没物资。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罚没物资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建立处置审批制度。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资,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长期存放将危害环境或公共安全的物资,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物资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应当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四)罚没物资处置前存在破损、污秽等情形的,在有利于加快处置的情况下,且清理、修复费用低于变卖收入的,应当进行适当清理、修复。 (五)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资,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公开拍卖方案应经市财政局同意。公开拍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拍卖活动可以采取现场拍卖方式或者通过互联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2.公开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人进行。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拍卖人不得将承接的罚没物资拍卖业务转给第三方实施。 3.罚没物资属于国家有强制安全标准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委托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或者动植物检疫标准的,不得进行公开拍卖。 4.为鼓励更多竞买人参与,可以采取“一物一拍”等方式对罚没物资进行拍卖。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的,一般应当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保留价一般参照价格认定机构或符合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确定,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或者通过互联网询价确定。 5.公开拍卖发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8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执法机关商市财政局确定后,可以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6.针对没有拍卖价值的物品可适用其他处置情况。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罚没物资,应当交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变卖,或者变卖给按规定可以接受该物资的单位。 (七)下列罚没物资,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1.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移交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其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经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市、县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 2.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毒品、毒具、赌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应当移交市公安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置,或者经市公安局、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置。 3.依法没收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应当交由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置,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交由相关科研机构用于科学研究。 4.其他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的罚没物资。 (八)罚没物资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执法机关应当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 (九)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侵权、假冒伪劣产品及标志标识,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具体销毁手段的确定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遵循环保、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要求。执法机关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和影像记录。 对难以变卖且无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 属于应销毁的物资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作为废旧物品变卖。 (十)鲜活商品等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罚没物资,执法机关可以即时处理,变价款上缴财政;经市财政局同意,执法机关也可以无偿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 (十一)已纳入罚没仓库保管的物资,依法应当退还的,由执法机关办理退还手续。 (十二)依法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罚没财产和财产权利,变卖前可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进行权属变更,变更后应当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权属变更后的承接权属主体可以是执法机关、市财政局或者其他指定机构,但不改变罚没财物的性质,承接单位不得占用、出租、出借。 (十三)罚没物资处置无法直接适用本办法规定处置的,由执法机关提交市罚没物资处置联席会议决定。 四、处置收入上缴和预算管理 (一)处置收入上缴。 1. 罚没物资处置收入,可以按扣除处置该罚没财物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可以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非税结算账户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政府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资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资的直接支出。 前款所称处置罚没物资直接支出包括质量鉴定、评估和必要的修复等费用。 2.委托相关机构拍卖或变卖罚没物资取得的变价款,由委托方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非税账户或国库。 3.执法机关在罚没物资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二)预算管理。 1.罚没物资处置收入的预算分成,按现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违法案件的人员,经查实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不得从案件罚没收入中列支。 五、 附则 (一)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物资管理、处置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法机关扣押的涉案物资,有关单位、个人向执法机关声明放弃的或者无人认领的物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物资;党政机关收到的采购、人事等合同违约金;党政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的赔偿款等,参照罚没物资管理。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的纪检机构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等物资,按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全额缴入中央或者地方国库。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形成的罚没物资,尚未处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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