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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玉环市干江镇盐盘村处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盛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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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当事人主动交代,后经本机关调查,盛小芬在浙江省玉环市干江镇盐盘村处房屋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在原批准建筑面积715.64平方米的基础上超建69.08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为784.72平方米。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盛小芬在浙江省玉环市干江镇盐盘村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瑞邦科特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违建部分与主体结构相连,拆除违建部分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及相邻建筑主体安全,建议不宜拆除”属不能实施拆除情形。本机关拟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被认定意见(附鉴定报告结论页和鉴定机构资质文件)予以公示。如对本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23日 联系地址:干江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鲁卡特 尤茜茜 联系电话:80739829 玉环市干江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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