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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2024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09 08:3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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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09 08:38

案例一

2024年8月5日,玉环市楚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玉环机械厂进行安 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灭火器失效无检查记录且前面有产品遮挡;车间内部分电线未套管;关闭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喷塑车间员工未 佩戴防护口罩。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设备类第四十三条的规定,8月23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7月1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城北创融产业城48A幢对玉环市铜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演练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七十条的规定8月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7月22日,玉环市坎门街道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水龙村富康路26号对玉环市汽车部件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企业部分砂轮机未安装防护罩企业员工无证电焊安全通道上堆放产品。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五)特种 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类第二十三条的规定,8月9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7月30日上午,浙江玉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依法对玉环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电线私拉乱接;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规定,8月19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8月22日,沙门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对玉环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疏散通道封堵。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十 一)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类第五十九条的规定,923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陈某月作出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年7月25日,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依法对玉环眼镜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6层打磨车间铝粉尘清扫不到位。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8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4年7月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泵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调漆间、喷漆处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设备类第四十一条的规定,7月1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4年8月28日下午,玉环市干江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浙江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2号楼一层车间冲床部分光栅失效;部分电焊岗位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与施工方合同未明确甲方安全管理职责;一层生产车间行车未设置防脱装置;员工三级教育培训不完善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设备类第四十条的规定,9月1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4年7月5日,玉环市龙溪镇应消站执法人员对玉环市阀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一楼应急疏散通道锁闭;砂轮机、台钻等设备的安全防护罩缺失;部分消防栓前堆放杂物。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的规定,88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孙某娇作出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4年7月18日,玉环市芦浦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玉环市橡塑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发包、转包、出租管理类第六十六条的规定,8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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