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安全生产

玉环市2024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18 16:45 浏览次数:
分享: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18 16:45

案例一

2024年9月25日,玉环市楚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玉环楚门某家具商行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灭火器无检查记录,被杂物遮挡;安全出口处被成品家具占用。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类第五十九条的规定,1010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叶某春作出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9月13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在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黄泥坎对玉环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附件平房内,存放有乙炔(40L)满瓶9瓶,空瓶72瓶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102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0月21日,玉环市坎门街道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海港社区防波堤对宁波某劳务有限公司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类第二十三条的规定,11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9月13日上午,浙江玉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依法对台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油漆堆放在车间通道,未存放在专用仓库。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制度类第十条的规定,1023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10月9日,沙门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对台州某胶粘剂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甲类生产车间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有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秤不防爆);危化品原料仓库未对安全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一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探头故障)。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 (三)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三)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制度类第十条的规定,102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年10月22日,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化学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化品仓库甲醇超量存放(甲醇库最大量储存1.05吨,实际存放17桶,超过2吨);甲类车间内使用非防爆电子秤。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二条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11月1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4年11月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油漆存放室、喷漆车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设备类第四十一条的规定,111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4年11月1日下午,玉环市干江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台州某电气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打磨车间作业人员作业时未佩戴护目镜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112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4年9月25日,玉环市龙溪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玉环某阀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楼梯口停放电动车;储气罐与压缩机边堆放杂物;液压油储存位置不规范;安全生产台账更新不及时;未定期组织演练。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七十条的规定,101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4年9月3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某塑料制品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第五十四条的规定,1023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