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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玉环市干江镇下礁门村处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庄仁顺)

信息来源: 综合信息指挥室(党政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2-03 11: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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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信息指挥室(党政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2-03 11:04



经当事人主动交代,后经本机关调查,庄仁顺在浙江省玉环市干江镇下礁门村的房屋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在原批准建筑面积191.86平方米的基础上超建34.92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为226.78平方米。根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一) 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庄仁顺在浙江省环市干江镇下礁门村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瑞邦科特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与《评估报告》显示,“房屋可靠性鉴定等级评定为II 级,即结构基本安全,满足正常使用要求,该房屋二层、三层、屋面层超面积部分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属不能实施拆除情形。本机关拟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被认定意见(附鉴定报告结论页和鉴定机构资质文件)予以公示。如对本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 2024年11月29日 至2024年12月5日
联系地址:干江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余佳桦 鲁卡特
联系电话:80739829


玉环市干江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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