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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昌贸东路16号501室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信息来源: 坎门街道 发布时间:2024-02-01 15:42 浏览次数:

来源:坎门街道
发布时间:2024-02-01 15:42


经当事人主动交代,后经本办事处调查,当事人陈爱芳、陈高平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昌贸东路16号501室房屋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该房屋原建筑面积为113.48平方米。当事人于2001年6月将原有房屋西侧加建,加建了四个小房间,加建面积为28.32平方米,现有建筑面积共计141.8平方米。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陈爱芳、陈高平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昌贸东路16号501室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根据现场采集的数据以及分析计算,最终评定玉环市坎门街道昌贸东路16号房屋(陈高平、陈爱芳房屋)结构安全性等级为Bsu级。该建筑物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对安全性能的要求。拆除评估分析:其中五层(1-4轴)交(A-B轴)区域属于违建区域,该区域构件与主体结构构件已整体相连,若拆除该区域会影响相邻建筑及主体结构构件安全,建议不宜拆除。”属不能实施拆除情形。本办事处拟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被认定意见(附鉴定报告结论页和鉴定机构资质文件)予以公示。如对本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办事处提出。

公示期限: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2月8日

联系地址:玉环市坎门街道振兴路223-225号

联系人:李建宏、李伟

联系电话:057********11

 

玉环市坎门街道办事处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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