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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352Y/2023-131978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发文日期: 2024-02-22 09:38: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05-2023-0002 发文字号: 玉科〔2023〕42号

玉环市科学技术局 玉环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玉环市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4-02-22 09:38 浏览次数: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4-02-22 09:38

政策解读

JYHD05-2023-0002

 

 

 

 

 

玉科202342

 


 

各有关单位

现将《玉环市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玉环市科学技术局     玉环市财政局

玉环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3912日印发

 2023912

 

玉环市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办法(2023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等文件精神,走深走实科技新长征行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

二、支持对象与范围

(一)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有创新需求的企业,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

(二)创新券支持范围是省内外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我市非关联企业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形式的科技创新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上年度已列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经费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三)创新载体包括省级载体和地方载体。省级载体具体包括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等。地方载体具体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等各类通过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并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的机构。创新载体具体名单公布在浙江科技大脑平台。

三、申领、使用与兑付

(一)创新券申领、使用等环节均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可以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的创新地图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二)创新券采取网上申领、先领先得、即领即用原则,实际使用额达到年度计划额度时,将停止当年的领用。企业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平台申领创新券,同一企业单次可申领额度为2万元,可持有上限为5万元,年度累计最高可申领额度为10万元。

创新券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自动收回。同一年度内,企业可以多次申领创新券,申领和使用应在同一年度完成。企业购买服务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全额用创新券抵扣,超过1万元部分可以用创新券抵扣50%

(三)创新券使用流程包括申领额度申请使用申请兑付,具体详见浙江科技大脑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四)创新券兑付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原则上每年度1次,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具体兑付工作。兑付时申请单位应按照兑付通知要求提交兑付申请表、服务协议(或合同)、服务结果材料、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

四、管理与监督

(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成立玉环市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市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以企业券形式向企业发放创新券,即采取企业先行支付、政府事后兑付的方式。创新券支持预约服务,申领企业根据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按相应比例抵扣兑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兑付资金在科技经费创新券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资金支持。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玉环市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办法(修订)》(玉科〔202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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