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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玉政复〔2024〕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发布时间:2024-04-22 14:56 浏览次数: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2 14:56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411

申请人:王某辉

被申请人: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玉环口某宅食品商行。

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售卖的“台某通天下百某果饮料”是海关总署禁止准入的商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因此通过信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对被申请人202418日作出的《回复函》不服20241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123日收到,依法2024125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18日作出的《回复函》,并重新作出处理。要求被申请人将答辩材料提交给申请人。要求不予公开本案复议决定。要求抄送本案复议决定给上级机关。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遗漏了举报的履职申请、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完全履行举报的法定职责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首先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销售的食品具有海关报关单、进货票据、检疫证明等材料,从而说明第三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销售的该批次与申请人反映的海关总署《20239月禁止准入食品目录》(下称《目录》)的批次不一致,所以不能证明该批次就是目录序列中的一批次,故不违法不立案。申请人认为并不是第三人通关了就可以卖了,并不能排除第三人走私的可能,且也不排除第三人商品没有问题的可能。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调查的是第三人店内在售的案涉产品,非本案申请人举报的产品。第三人销售的案涉食品“台某通天下百某果饮料”,禁止准入的原因为“未获准入”,依据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发布的《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我国并未准入中国台湾地区的百香果。由此可见,《目录》中的案涉产品并非因批次而禁止准入,而系因台湾地区百香果未获准入而禁止准入的,且禁止准入的事实原因当中也有写到禁止准入原因为未获检验检疫准入。申请人购买的第三人销售的台某通天下百某果饮料中含有“百香果汁”,才禁止准入该商品入境。其次被申请人《回复函》落款为“202318日”,显然不符合申请人的举报时间,应认定为《回复函》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问题。最后,被申请人未对举报奖励事项作出认定并在《回复函》中答复,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遗漏履职申请。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提出了举报奖励的诉求,针对这一诉求,被申请人未进行区分审查并作出答复,属于未完全履行投诉举报的职责。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相关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投诉举报书3.被申请人《回复函》。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202312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函,反映其在第三人网店购买台湾百香果饮料后发现该食品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要求进行查处、奖励、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召回等。对于举报内容,经核查,第三人通过玉环聚某阁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11月从某洋品贸易有限公司购入110件涉案百香果饮料并索取了涉案食品进口货物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另查明,举报人反映的20239月海关禁止准入食品清单目录的“通天下百香果饮料”检验检疫编号为3515202311530016XX-1,与第三人销售的涉案食品检验检疫证明编号不同,属于同品名不同批次进口的情况。因第三人被举报行为不构成违法,被申请人于202418日对申请人举报内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邮政信函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312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202418日对第三人涉案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针对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其它问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第三人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足以证明第三人销售的涉案百香果饮料为合法进口且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的食品,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回复函》的正确落款时间为202418日,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落款时间为202318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规定了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需告知举报人,未规定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需要告知举报人。且被申请人202418日的《回复函》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涉案被举报行为不构成违法、不予立案。根据该告知情况,被告知人即申请人应该知道被申请人对举报行为亦不予奖励。202427日,被申请人就以上问题已通过信函向申请人补充告知。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产品进货单、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材料3.海关总署关于20239月未准入境的食品批次的公示;4.《举报补充答复函》;5.相关物流截图。

第三人未提交任何相关材料。

本机关于2024314日通过电话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被申请人表示行政复议答复书意见为准。由于本机关向申请人寄送被申请人的有关答辩意见,申请人通过书信方式向本机关寄送其补充意见,其表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旧不排除第三人走私的可能,报关单也不能证明与其购买的是同一个批次,也不能证明就可以合法进口了;被申请人《回复函》落款时间错误属程序违法,对申请人权利产生了影响。申请人要求奖励的请求被申请人必须答复,被申请人事后补充的告知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机关也于314日通过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未表示其它意见。本机关还于314日通过电话听取本案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未表示其他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9月,东莞市某洋品贸易有限公司报关进口的台湾东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通天下百香果汁饮料”(检验检疫编号为3515202311530016XX-1)被海关拒绝进口。后东莞市某洋品贸易有限公司再次报关并正常进口一批台湾东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通天下百香果汁饮料”(检验检疫编号为3515202311530029800XX),由第三人购进后进行销售。2023122日,申请人在第三人开设的拼多多网店下单购买该饮料,共付款30.8元,因认为第三人售卖该饮料涉嫌违法,申请人于20231211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20231215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并展开调查,2024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回复函》,物流截图显示110日申请人签收。后因为落款时间等其他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27日又向申请人寄送了补充材料。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20239月,东莞市某洋品贸易有限公司报关进口的台湾东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通天下百香果汁饮料”(检验检疫编号为3515202311530016XX-1)被海关拒绝进口,随后海关将该批货物处理情况进行公示。这并不意味着该商品一切批次均被禁止进口,国家海关也未禁止百香果为原料制成的其它产品进口。对于本案涉案产品(检验检疫编号为3515202311530029800XX),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提供了完整产品进货单、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故申请人主张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程序合法,202312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202418日对第三人涉案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另申请人主张的落款时间错误问题,考虑到被申请人同时寄送的关于第三人终止调解的《回复函》落款时间为正确的202418日,且被申请人之后寄送了相关补充意见,故认为被申请人已对相关瑕疵作出补正,未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关于申请人要求的举报奖励问题,《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规定了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需告知举报人,未规定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需要告知举报人。且被申请人202418日的《回复函》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涉案被举报行为不构成违法、不予立案。故申请人主张不成立。关于申请人24点复议请求,属于复议办案要求,本机关已按照申请人请求寄送相关被申请人答辩材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决定如下:

维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函》。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329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十五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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