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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玉政复〔2024〕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发布时间:2024-04-22 15: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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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2 15:06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420

申请人:韩某龙

被申请人: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台州光某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在其拼多多店铺上在涉案产品页面使用的宣传用语“糖友吃不升糖”、“是否含糖:无糖”不属实,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误导。因此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对被申请人20241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20241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5日收到,依法于同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125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件。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条款错误,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相关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相关页面3.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的相关订单截图;4.涉案产品外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依法对台州光果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其拼多多店铺“云处光专卖店”发布的“猴头菇饼干”商品的介绍页面上有“呵护胃5斤装超实惠糖友吃不升糖 10. 5元起 [日期新鲜]营养养胃猴头菇饼干无添加蔗糖0反式脂肪酸饼干……商品详情 品牌 云某处 产地 中国大陆 包装方式 散装 净含量 20g 是否含糖 无糖……”等广告宣传内容,广告费用计150元。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台州光某果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认为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台州光某果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意见并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本案第三人通过网络媒介直接介绍自己的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对广告活动的定义,属于虚假广告行为,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417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并着手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2024110日将已介入处理的情况电话告知了举报人。因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且属于对法人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本局于同年124日对被举报人作出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同年125日,本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将处理结果依法回复了举报人。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另外,申请人对举报处理答复没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其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举报请求权,旨在促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通过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调查,主要是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以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调查来维护公共利益,并非直接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已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答复,申请人复议目的为加重对于第三人的处罚,被申请人是否加重处罚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增、减、得、失”的实际影响,也就是无实际的“利害关系”,由此申请人也就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现场询问笔录;2.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处理相关页面3.证据提取单;4.针对本案作出的玉市监当罚〔2024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未提交任何相关材料。

本机关于2024318日通过电话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被申请人表示行政复议答复书意见为准。本机关也于319日通过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无其他意见。本机关还于318日通过电话听取本案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未表示其他意见。

经审理查明:台州光果业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名为“云某处光某专卖店”的网店。其上架一款名为“猴头菇饼干”的商品,介绍页面上有“呵护胃5斤装超实惠糖友吃不升糖 10. 5元起 [日期新鲜]营养养胃猴头菇饼干无添加蔗糖0反式脂肪酸饼干……商品详情 品牌 云某处 产地 中国大陆 包装方式 散装 净含量 20g 是否含糖 无糖……”等广告宣传内容。20231123日申请人付款13.8元购买该产品,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页面使用的宣传用语“糖友吃不升糖”、“是否含糖:无糖”不属实,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误导。因此于2024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110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已介入举报处理。124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立案,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玉市监当罚〔2024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2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结案反馈。后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第三人的宣传语“糖友吃不升糖”、“是否含糖:无糖”不符合涉案产品实际情况,第三人委托拼多多发布以上内容的行为违法。申请人认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罚,但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本案第三人通过网络媒介直接介绍自己的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对广告活动的定义,属于虚假广告行为,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202417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因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且属于对法人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于同年124日对被举报人立案并作出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12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将处理结果依法回复了举报人。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125日作出的结案反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决定如下:

维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125日作出的结案反馈。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42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六十六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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