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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774X/2024-13507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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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 文件编号:

玉环市2024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5-31 10:05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5-31 10:05

案例一

2024年1月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某水暖管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灭火器失效无检查记录,消防栓前杂物阻挡;台钻、砂轮机未安装防护罩;设备操作规程未上墙;液化气未单独隔离存放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锁闭及产品堆放等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1月30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林某清作出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月1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油漆喷漆车间未按照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设置,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月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12月26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县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铝抛车间电气未防爆,氮气瓶未设防倾倒装置,氧气瓶瓶身和底部大面积锈蚀 。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1月18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月26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甲醇、丙烷、液氨存放 点4处可燃泄露报警器关闭失效;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和第九十九条第(四) 项的规定,3月2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1月2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2月6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年1月3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某热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液化丙烷储存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部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标识缺少损坏;部分配电箱安全警示标志缺少;部分电线拉接不规范。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 项、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月29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4年1月24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企业“三合一”现象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 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2月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冀某宝作出罚款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4年1月4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市某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1月19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4年1月23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某工艺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与住宿、厨房未隔离;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台账未及时更新;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上墙;无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和提示标志。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3月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4年1月1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2月20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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