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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环市楚门镇环保路某弄某号处房屋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信息来源: 楚门镇 发布时间:2024-07-18 18:31 浏览次数:

来源:楚门镇
发布时间:2024-07-18 18:31

经调查,当事人陈某某、叶某某于2007年开始,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玉环市楚门镇环保路某弄某号处房屋进行违法建设,并于2007年完工,实际将原建筑面积为204.27平方米的房屋扩建至221.40平方米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陈某某、叶某某在玉环市楚门镇环保路某弄某号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科宇检测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陈某某、叶某某房屋主体结构的使用性评定为Bs级,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该房屋违建部分与相邻建筑主体结构相连接,不宜拆除”。”属不能实施拆除情形。本机关拟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被认定意见(附鉴定报告结论页和鉴定机构资质文件)予以公示。如对本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25日

联系地址: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昌业北路112号

联系人:刘治军、解胜凯

联系电话:87475322


2、鉴定报告 (11)执照及资质.jpg


2、鉴定报告 (7)结论.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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