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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1735282731A/2024-13671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30 15:28: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21-2024-0001 | 发文字号: | 玉商务〔2024〕63号 |
关于印发玉环市“玉贸贷”融资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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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金融机构,各外贸企业: 现将《玉环市“玉贸贷”融资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 环 市 商 务 局 玉 环 市 财 政 局 玉环市金融工作中心 2024年7月26日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4〕4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奋进“三高三新”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24〕7号)等文件精神,支持企业内外贸发展,特制定“玉贸贷”融资业务(以下简称“玉贸贷”)实施办法。 二、“玉贸贷”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杠杆,台州市信保基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保公司)提供担保等手段,调动银行贷款积极性,帮助我市内外贸企业(其中内贸企业仅限汽摩配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三、“玉贸贷”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符合产业政策。 四、“玉贸贷”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加强风险管控的前提下,可承担合理损失,最大限度放大财政资金效用。 第二章 产品类型 五、“玉贸贷”贷款为保证类融资。 六、“玉贸贷”产品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到期日最晚不得超过2027年12月31日,不要求融资主体提供其他抵质押担保,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提供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除外。 第三章 运行方式 七、“玉贸贷”运行期限为三年,视运行情况评估后决定是否延续。 八、玉环市财政局委托玉环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出资6000万元作为“玉贸贷”专项资金。国投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玉贸贷”专项资金存放于国投公司开立在合作银行的账户,按协定存款利率执行,该银行须符合信保业务合作规模达2.5亿元以上,且信保业务累计不良率低于0.5%的条件,按照“玉贸贷”业务规模比例分配专项资金。次年可根据上一年度玉贸贷业务合作情况进行调整; (二)代偿发生后委托信保公司代为诉讼追偿; (三)对经依法诉讼追偿后仍无法挽回全额损失的风险,确定最终损失金额并予以核销。 九、参与“玉贸贷”业务开展的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玉贸贷”设立专门信贷产品,并对该产品做好台账登记和业务标识,并定期向信保公司报送业务相关数据; (二)其专门信贷产品必须有明确的融资主体准入条件,符合“玉贸贷”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政策导向,为企业发放合理负债范围内的贷款; (三)其专门信贷产品必须有明确的业务审核时限,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的9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成; (四)其专门信贷产品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不高于年化6.5%; (五)其专门信贷产品须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对贷款不良率的容忍标准高于该行同类贷款平均水平; (六)具有一定的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业务规模,具有专业能力和专门团队,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七)具备信用保证融资业务经验,以及具备较好的风控能力; (八)合作银行需保持“玉贸贷”业务规模3000万元以上,首年合作银行未达到规模要求,则次年暂停新增业务,续保业务保留合作。 十、信保公司作为“玉贸贷”专项产品的代理运行机构,具体业务经办由信保公司玉环分公司负责。 信保公司设立“玉贸贷”专项产品,为符合条款的融资主体以开立担保函的方式提供贷款本金最高总额不超过30亿元(三年累计)的连带责任担保。 十一、玉环市商务局提供符合“玉贸贷”支持条件的融资主体名单。 十二、融资主体只能选择一家合作银行融资,融资主体中途需更换合作银行的,应在变更前将原“玉贸贷”融资余额结清。 第四章 贷款流程 十三、“玉贸贷”专项产品流程参照银行与信保公司原合作方式进行: (一)信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业务。 (二)由合作银行下属分支机构按照银行内部规定的业务条件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信保公司对担保贷款项目不再做重复性尽职调查。 第五章 补偿机制 十四、合作银行应充分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不得放松对贷款风险的管理。对发生逾期的贷款,合作银行应积极采取措施,不得放任损失扩大。在“玉贸贷”运行期满后,合作银行仍应对已发放的贷款履行追偿责任。 十五、贷款本金发生逾期后,合作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信保公司,并于30日内向国投公司书面告知逾期处置方案。 十六、“玉贸贷”贷款损失中的本金及正常利息损失由信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按80%、20%的比例分担,由专项资金承担信保公司分担部分的50%,即总损失的40%。 十七、信保公司与合作银行约定代偿宽限期为30天,发生风险需要担保代偿的,合作银行可在代偿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向信保公司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先由信保公司按照80%的比例向合作银行代偿,信保公司与玉环国投按约定的期限,在扣减期间清收金额后进行风险补偿金结算。 十八、对于发生代偿申请的案件,合作银行、信保公司应对案件档案进行留存待查。 十九、追偿费用在信保公司的追回款中予以扣除。单个案件项下,扣除的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诉讼费及执行费等)不得超过贷款本金损失金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玉贸贷”代偿率上限为10%,当合作银行当年新增代偿率超过5%,停止受理新增业务。经追偿,当合作银行“玉贸贷”当年新增代偿率小于5%时,信保公司恢复该合作银行项下的“玉贸贷”新增业务。 二十一、“玉贸贷”专项资金对合作银行被暂停新增业务之前已发放的专项贷款继续承担相应代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二十二、合作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加强对“玉贸贷”项下贷款的管理,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十三、三年合作期满后,由玉环市商务局牵头,玉环市财政局、玉环市金融工作中心等有关部门联合评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玉环监管支局参与推动落实,合作银行、信保公司应积极配合。 (一)经部门评估,对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未充分履行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等问题,经玉环市商务局、玉环市财政局核实确认后立即终止合作银行“玉贸贷”承办资格,合作银行应按专项资金原拨付路径返回违规申请资金。 (二)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玉环市商务局、玉环市财政局有权调整与合作银行的合同内容,调整每家合作银行的专项资金存放金额,终止与合作银行的合同,取消合作银行“玉贸贷”承办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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