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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开源路190号处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信息来源: 坎门街道 发布时间:2024-08-15 15:16 浏览次数:

来源:坎门街道
发布时间:2024-08-15 15:16


经巡查发现,后经本办事处调查,当事人刘庆祝、支成建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开源路190号处房屋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刘庆祝与支成建二人于2002年4月开始在此处联合建设房屋,原审批为5层混合结构房屋。其二人于建造时建成6层半混合结构房屋,并于2003年完工。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刘庆祝、支成建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开源路190号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固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经现场查勘,未发现承重墙体开裂、位移等异常情况。所测部位基本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第7.3.5条主要构件集安全性等级的评定,即第7.3.5条主要构件集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u级”、“因该墙体与主体结构构件已整体相连接,对其拆除会影响主体结构和相邻建筑安全,不宜拆除建议保持现状。”属不能实施拆除情形。本办事处拟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被认定意见(附鉴定报告结论页和鉴定机构资质文件)予以公示。如对本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办事处提出。

公示期限: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22日

联系地址:玉环市坎门街道振兴路223-225号

联系人:毛宿臣、李伟

联系电话:057********11

 

玉环市坎门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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