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统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玉环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玉环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玉环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来信等举报渠道。
统计违法举报电话:0576-89059216
0576-89059192
通信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环经济开发区科技综合大楼B幢4楼406室。(邮编:317600)
第五条 玉环市统计局通过“玉环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举报渠道。
第六条 实行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七条 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查收举报信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八条 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及时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九条 收到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报告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局有关职能室(队、中心);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核实举报的方式:
采取直接组成监察组赴现场实地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应当组成检查组,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对于直接核查的举报,涉嫌统计违法行为的,经局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对于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应当成立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玉环市统计局执法监督科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玉环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