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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2024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09 15: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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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09 15:22

案例一

2024年4月2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家具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未做防火分割(防火门);三楼通道占用;消防设施(消火栓遮挡,灭火器瓶体过期);车间缺少应急照明灯疏散标志;生产车间未开启除尘设备;电器箱缺少保护盖。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4月19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4月26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盛园路3号对玉环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液氨瓶存放未采取围堰防渗漏设置等可靠措施。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十条的规定,5月1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5月22日,玉环市坎门街道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榴岛大道1号对玉环雨篷经营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证未年审进行作业。执法人员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类第二十三条的规定,61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5月23日,浙江玉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依法对台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部分电线拉接不规范;油桶底 部未设置接漏盘;部分安全设施前堆放杂物;楼梯间及微型消防站旁堆放杂物;未 提供2024年安全生产台账;柴油储存不规范,现场无警示标志的安全问题。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制度类第十条的规定,625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5月6日,沙门镇应急管理办执法人员对台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 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安全出口锁闭。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十一)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 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类第五十九条的规定,5月24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黄某兵作出罚款人民币3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年6月11日,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依法对玉环某机械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内办公场所使用木质板阁楼;二楼车间使用6台家用电风扇。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71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4年4月16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玉环县某金属制品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与承包人杨海成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下,就让杨某成在厂区内施工。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 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4月30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9万元的行政处罚。4月29日,对其负责人陈某海作出罚款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4年4月3日上午,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环某新材料有限公 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无安全评价报告;车间内储存磷酸二氧锌200kg、氟化钠100kg、工业亚硝酸钠150kg、工业氢氧化钠 4125kg、磷酸3000kg,以上危险化学品均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与设计 图纸(宁波天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符。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3-12-07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第四十三的规定4月29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4年4月22日,玉环市龙溪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台州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顶层设置住宿、厨房等生活区间;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5月24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3年3月1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位于玉环市沙门镇环库路1号溶剂非法储存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储存点存放了大量塑料桶,桶内化学原料具有可燃性,疑似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九十五条的规定,7月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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