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
索引号: 11331021735282731A/2024-14031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25-01-21 15:27: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21-2024-0002 发文字号: 玉商务〔2024〕83号

玉环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玉环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5-01-21 15:27 浏览次数:

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5-01-21 15:27

政策解读

全市进出口企业:

为规范我市广交会展位分配和管理工作,我局对《玉环市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玉商务〔2018〕69号)进行了修改和调整,特制定《玉环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玉环市商务局

2024年12月9日


玉环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广交会展位分配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法》及浙江省交易团、台州市交易分团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玉环市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广交会展位分品牌展位、“两创”展位和一般性展位。其中品牌展位由商务部及其所属各相关商会(协会)评审、确定安排给具有一定出口品牌发展基础的参展企业使用;“两创”展位是指用于扶持“创建品牌,创新发展”企业的展位,由省商务厅确定;一般性展位由市商务局根据本办法安排,位置由商务部所属各相关商会(协会)负责安排。

二、市商务局负责受理审核玉环市参展企业申请和展位分配,在浙江省交易团和台州市交易分团的指导下,开展展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参展资格

三、参展企业应该具备的条件

(一)在玉环市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上一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出口额原则上达到商务部公布的参展商最低出口额标准(生产企业75万美元,贸易企业150万美元)。

(三)申请参展的商品符合所申报展区的展品范围要求。

(四)展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证。

(五)近三年来在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严重违反广交会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展位安排

四、一般性展位安排原则

(一)一般性展位安排采用量化评分和优选相结合的原则,在上级交易团下达的基数内,根据申请企业得分高低依次安排,分数相同的,按出口额大小排序,一届一评。对出口额同比降幅超过50%的企业可不予分配展位。

(二)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每家参展企业一个。

(三)申请企业已获商务部品牌展位的不再安排一般性展位。

(四)上市公司或巨龙企业,可优先安排一般性展位。

五、一般性展位安排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一)自营出口(65分)  

1.出口额分(60分)。生产型申请企业海关出口额在75万美元以下得0分,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每50万美元得 0.6分;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下,每50万美元得0.8分;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每50万美元得1分;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每50万美元得1.1分;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每50万美元得 1.15分。流通型申请企业海关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下得0分;出口额超过150万美元,每50万美元得0.4分。春季广交会出口额评分取前一年度及上一年度海关出口额得分,秋季广交会评分取上一年度及评分时当年最新海关出口额得分,并按3:7折算后的分值计分,最高不超过60分。

2.出口增速分(5分)。申请企业出口增幅每增/减1个百分点,相应加/扣0.05分,限加/扣5分。春季广交会评分取前一年度及上一年度海关出口增速得分的平均值计分,秋季广交会评分取上一年度及评分时当年最新海关出口增速得分的平均值计分。

(二)国际通行认证(8分)

1.国际通行认证,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和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等,每通过一项得2分。

2.行业或产品认证,包括但不限于欧盟CE、EMC、ROHS、PAHS、REACH、EC认证,美国UL、UPC、FDA、ETL、FCC、EPA、CPSC认证,加拿大CSA、CETL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TGA、SAA、RCM认证,德国GS、TUV认证,英国BSI、UKCA认证,日本PSE认证、韩国KS、WHOPQ认证等,每通过一项得0.5分。

3.海关AEO高级认证,通过的得1分。

以上三项累计得分不超过8分。

(三)研发创新(8分)

1.国家认定研发创新类企业。获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政府质量奖得5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得3分;各级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得2分。

2.专利。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1.5分,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应为申请企业或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专利内容应与企业申请的展区相关。该项累计不超过5分。

3.标准。每参与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2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1分。

以上三项累计不超过8分。

(四)品牌建设(8分)

1.境内外注册商标。企业在境内有注册商标的得1分。企业每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商标得0.5分,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以注册的国家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1.5分。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注册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出口名牌。获得省级出口名牌得3分,台州出口名牌得1分,颁发机构分别为浙江省商务厅、台州市商务局。

以上两项累计不超过8分。

(五)工作配合(11分)

对积极配合商务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展会、调研、数据报送等工作的企业,给予酌情加分。

1.列入商务运行监测点并每月及时上报的得1分,荣获上一年度“玉环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工作先进单位”的另加1分。

2.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培育型展会的得3-5分。

3.开展服务贸易有实绩的得1分。

4.开展跨境电商有实绩的得1分。

5.积极应对“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 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参加集体应诉抗辩的,得2分。

6.企业报送广交会信息,每篇得0.5分,被上级交易团录用的,每篇加0.5分。可在下一届评分中加分。

7.积极参加广交会、商协会等活动,积极配合并按时完成广交会调研问卷、特装报图、成交统计等相关工作的企业得2分。

8.积极配合商务其他工作的得1-3分。

以上八项合计不超过11分。

第四章  展位申请程序

六、所有展位申请须通过广交会官方网站“易捷通”系统(网址:https://exhibitor.cantonfair.org.cn/#/login)申报,申请企业将网上填毕的参展申请表打印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送交市商务局。

七、企业申请品牌展位、“两创”展位,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材料通过市商务局统一报送商务部及其所属相关商会(协会)和省交易团审定。

八、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先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申请材料在展位申请截止日期前送交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再根据相关申请材料对企业进行核分审定。

第五章  展位使用

九、广交会展位仅限参展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以非参展企业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

(三)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未报、虚报、假报出口展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出口展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无法提供或未在展位内摆放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资料相符的广交会参展证明牌或其他材料证明;

(六)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的其他费用;

(七)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供货)单位超过规定数,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八)在展览期间空置展位;

(九)未按《参展展品管理规定》使用展位、放置展品;

(十)经广交会或省交易团展位检查组认定的其他违规使用展位的行为。

十、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十一、广交会展出期间,各参展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及上报广交会每日成交统计报表。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违规处罚

十二、展位违规使用的处罚

(一)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的一般性展位参展资格、取消参展企业法人代表名下企业下届参展资格,并取消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连续10届进馆办证资格。

(二)对不按规定时间布展、特装超期等其他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十三、展品涉嫌违规的处罚

(一)展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参展企业被查实有侵权行为,并被交易团通报的,从下届起连续4届取消该企业参展资格。

(二)展品虚打质量认证标牌及其他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违规情况,被商会(协会)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或取消违规企业从下届起2届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三)有效的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认定为侵权而又将其侵权产品、展品包装、宣传品等摆上广交会展位的;曾2次被取消广交会参展资格,恢复后又一次涉嫌侵权的,永久取消该企业的广交会参展资格。

十四、对品牌展位和“两创”展位违规转让或转租(卖)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五、企业申报资料如有不属实或发现企业有重大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连续2届参展资格。

第七章  附则

十六、广交会展位安排方案经局领导讨论通过后,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本办法所称的“以下”均包括本数。

十八、本办法自第137届广交会开始执行,2018年12月28日印发的《玉环市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玉商务〔2018〕69号)废止。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