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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2993/2025-141422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12 16:46: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17-2025-1002 | 发文字号: | 玉海经〔2025〕20号 |
玉环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玉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环市海洋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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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玉环市海洋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 为规范我市海洋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玉环市海洋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玉环市财政局 2025年4月30日
玉环市海洋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海洋经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海洋资金”)使用管理,顺应机构改革形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4〕13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玉环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玉环市海洋资金,是指由省级及以上财政转移支付、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海洋经济运行监测、海洋渔业发展等方面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海洋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旨在对海洋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进行规范。 第四条 海洋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海洋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海洋经济发展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海洋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监督预算执行及组织财政支农政策评估,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市海洋经济发展局负责提出海洋资金绩效目标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项目管理、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局计划财务科负责海洋资金项目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计划,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开展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及指导督促绩效评价,海洋资金拨付管理,监督检查海洋资金的使用等工作;具体业务科室负责制定业务线相关项目申报指南,具体项目的遴选、储备、技术指导、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和管理,应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制度,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做到项目管理有章可循。 (四)海洋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对项目的申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运行等全过程负总责。 第六条 海洋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与我市海洋经济发展相关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渔业经济合作组织和个人等。 第七条 海洋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一)海洋经济领域。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海洋强省建设重大任务,台州市委、市政府明确的海洋强市建设重大任务。现代海洋产业、海洋产业科技创新、智慧海洋工程等项目;海洋强省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涉海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海河联运项目。 (二)海洋渔业生产发展领域。渔业安全生产,港航海洋和渔业专项执法,渔业资源养护,渔业种质种苗繁育,海洋渔船更新改造,海洋渔业健康养殖和绿色发展,渔港、避风锚地、渔用航标及渔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和运维管护等。 (三)海洋经济运行监测领域。海洋经济数据统计及海洋生产总值核算,包括海洋经济核心产业统计核算、海洋行业剥离系数动态更新调查、海洋经济调查、渔业统计核算、渔民家庭收支调查等;海洋经济运行监测,包括涉海企业直报、涉海企业名录更新、涉海企业重点联系、海洋经济智能化统计监测等;海洋经济分析评价,包括海洋经济季度、年度分析报告、重点产业分析研究、海洋经济发展指数等。 (四)海洋经济发展公共服务领域。海洋经济发展基础调查、规划编制,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渔业方面)贷款贴息,渔业科技示范推广,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信息化建设等。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海洋经济发展重点工作任务。 第八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海洋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继续采取项目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其中: 对公益类政策,应围绕扶持范围、政策目标,结合我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结合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对准公益类政策,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竞争类政策,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和程序,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 第九条 补助标准 公益类项目补助资金最高标准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准公益类项目补助资金标准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5%;竞争类项目补助资金标准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其中海洋经济领域按当年度投资额酌情下达计划,补助上限 2000万元,海洋渔业生产发展领域单个项目补助上限1500万元)。 第十条 海洋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制度,项目储备库建设要遵循“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结构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实行动态管理,入库项目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区域,突出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信息化发展,超前谋划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有建设基础、示范引领当地海洋经济发展并具有较强带动力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储备申报采取自荐申报和主题排摸的方式进行。申报内容必须符合我市海洋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项目要求,并按规定填报项目申报表。自荐申报由项目主体根据自身产业发展实际提出;主题排摸由市海洋经济发展局业务科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牵头组织项目排摸。 第十二条 项目主体根据海洋资金扶持政策、优势区域布局规划,结合实际编制项目计划,提交以下申报资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项目区位图、当前的图片资料等; 2.申报主体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3.项目实施方案;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储备项目申报要求: 1.储备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 2.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单位要对项目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储备库管理程序: 1.入库。项目入库必须遵循如下审核程序:市海洋经济发展局业务科室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进入业务科室项目储备,同时报送计划财务科进入局项目储备库。 2.取库。市海洋经济发展局业务科室会同局计划财务科根据海洋资金投资方向、支持重点以及上级资金任务清单,从项目储备库遴选项目,提出项目实施计划。取库后未能立项的项目,可以重新入库。 3.清库。进入项目储备库中超过五年未能立项的项目,该项目自动清退出项目储备库。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采取专家评审制度、会商制度和阳光公示制度。市海洋经济发展局业务科室会同计财科根据立项的基本原则和资金安排方向,综合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落实资金能力、财政支持能力的可能性、项目单位以往承担的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因素来综合评定,其中计划补助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海洋资金竞争类项目要辅以专家评审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程序: 对拟立项的项目,由市海洋经济发展局业务科室会同计财科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后会商提出项目安排初步方案,呈报市海洋经济发展局班子会议集体审定,进行公示无误后正式立项。 第十七条 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由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分配方案, 市海洋经济发展局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下达投资计划通知后,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实施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按申请程序上报,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后方可变更。 (一)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和项目档案,真实、全面反映项目建设的全貌。明确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按规定每季度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市海洋经济发展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二)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除因客观原因并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的,其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的,将扣减项目资金补助额度,逾期一年未完成的,撤销项目扶持资格,并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安排。 第十九条 项目监督 市海洋经济发展局有关业务科室会同计财科对项目的实施和质量,以及资金拨付、配套落实、支出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经检查发现项目单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不按用款计划执行的,局有关业务科室应立即上报计财科依程序提请财政局停止向项目单位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内容保存完好; 2.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并装订成册: (1)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报告; (2)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3)财政扶持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工程预决算和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建设内容清单(包括项目计划文件和资金下达文件等); (5)账册(需独立建账)、报表、发票等相关资料; (6)项目建设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对比照片3-5张; (7)其他证明材料(如技术培训、现场指导、免费服务等需提供相关图片、记录和人员详单等); (8)项目真实性承诺书及项目实施区位图; (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3.工作经费、购买服务、政策性奖励和以奖代补的项目只需提供相关证书和事实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的地点、时间、内容、规模、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2.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管理等情况。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核算规范、专款专用、票据合规、大额支付转账结算等)。项目实际投资应达到计划投资的90%以上,不然应按比例减少补助金额,情节严重的不予验收通过。 3.项目管理、档案建设情况。项目组织实施的工作制度是否建立;相关档案资料(项目批复文件、主体工程招投标书、相关技术标准等)是否完整并按规定归档。 4.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建设在科技应用、示范带动、品牌培育、质量安全、组织化和社会化服务程度等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的作用。 5.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自查自验工作,经所在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签署意见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2.市海洋经济发展局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及材料后,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3.项目验收组听取项目实施单位情况汇报,实地察看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计划要求,审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 4.对购买服务、政策性奖励和以奖代补的项目,由相关业务科室会同计财科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和结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完成质量、资金使用、综合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并停止项目补助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验收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认定为不符合要求,将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1.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虚构投资款或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2.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或项目整体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并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3.存在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等严重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 4.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 5.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市海洋资金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明确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并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半年内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海洋经济发展局业务科室。 省级以上项目和市海洋经济重点培育项目根据相关绩效评价指标和办法对项目进行实施绩效评价(由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除外);市县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总结报告。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下一次安排海洋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 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和市县财政补助项目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补助资金视资金额度和项目进度拨付,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海洋经济发展局业务科室审核,报局班子会议审核后由计财科启动资金拨付程序。项目资金原则上分两次拨付,全面启动后首次预拨补助资金的60%,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项目补助资金。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性奖励、以奖代补项目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要求的按规定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票据合法合规,数据真实可靠;及时取得凭证,大额支付实行转账结算。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对项目建设内容多头或重复申报的,项目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两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申报材料经审核查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不能通过验收、责令整改后又不合格的,不按照项目立项批复的要求,不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环节,造成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三十二条 有套取、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追回违规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五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有涉及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视其行为在2-5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及公益性项目外,凡上年度项目未能如期通过审计、验收的,对其承担单位申报的本年度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立项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申报、审核、下达、监督、验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玉环市渔业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玉财农〔2022〕75号)。
附件:1.海洋经济发展资金财政政策清单 2.玉环市海洋经济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
附件1 海洋经济发展资金财政政策清单
附件2 玉环市海洋经济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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