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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5-05-06 15:45: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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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卫健〔2025〕35号 关于印发《玉环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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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玉环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 环 市 卫 生 健 康 局 玉 环 市 教 育 局 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环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30日 玉环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玉环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玉政办发〔2024〕49号)(以下简称《优化生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为在玉环市登记结婚的夫妇免费赠送包括婚前健康检查、孕前优生检测、遗传性致病基因筛查等内容的婚检礼包。(《优化生育政策》政策内容第一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一)政策对象:符合《优化生育政策》实施对象第一点规定。 (二)检查项目及免费标准:按照《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检测项目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5〕72号)规定的服务项目包提供服务。 (三)办理程序:凭双方身份证到玉环市妇幼保健院享受免费检查。 二、为住院分娩的孕妇和新生儿一次性购买最高保额12万元的优生优育母婴安康保险。(《优化生育政策》政策内容第二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一)政策对象:符合《优化生育政策》实施对象第一点规定。 (二)办理程序: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应及时拨打咨询报案电话(0576-87250462或95519),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理赔资料按保险合同约定提供)。 (三)保险内容:
三、免费为新生儿开展疾病筛查。(《优化生育政策》政策内容第三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一)办理程序:此条款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发放方式等按《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浙卫办〔2023〕3号)文件执行。 (二)疾病筛查内容:对玉环市常住孕产妇的新生儿,每人开展1次遗传代谢病、先天性心脏病和听力障碍免费筛查。 1.遗传代谢病筛查。免费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和氨基酸代谢障碍、脂肪酸β氧化代谢障碍、有机酸代谢障碍等 29 种遗传代谢病筛查。 2.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免费开展“双指标法”(心脏杂音听诊+经皮脉搏血氧饱和度测定)先天性心脏病筛查。 3.听力障碍筛查。采用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开展听力障碍免费筛查。 四、为生育三孩的家庭一次性发放5000元生育补贴。(《优化生育政策》政策内容第四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 (一)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玉环市户籍; 2.拟申报补贴的三孩为夫妻共同生育且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3.拟申报补贴的子女自出生至享受政策期间户籍需落户玉环市; 4.拟申报补贴子女在2024年12月1日零时后出生,生育补贴发放对象的确认以家庭为单位。 (二)发放方式 生育补贴按上年度申报核实情况,每年统一发放一次,按发放前审核的名单发放。首次补贴周期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下一补贴周期为上年度7月1日至当年度6月30日。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原则上由三孩母亲于每年7月自愿向三孩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过线上渠道提出生育补贴申请:三孩母亲登录“浙里办”APP→“健康地图”→“生育支持补助”→“生育补贴”栏目,按页面提示填写信息、提交材料,发起补助申请;夫妻离婚、丧偶的,由抚养该子女的一方申请(以法律文书为准);夫妻双方死亡的,由该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周期内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发放。若有特殊情况,经审核后,可在下一年度酌情给予补发。 因遇信息系统故障以及需要现场核对材料等特殊情形,申请人可至办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现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核验比对后将申请材料录入信息平台。 2.受理初审。由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逐一受理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拟补贴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的拟补贴对象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市卫生健康局。 3.审核确认。市卫生健康局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拟补贴对象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 4.公示。市卫生健康局将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由委托发放机构直接发放至母亲社保卡内(特殊情况除外)。 申请对象凡出现虚报、冒领的将取消补贴资格;补助已发放的,退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 2.夫妻共同生育所有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发放对象社保卡; 4.其他资料:有离婚情况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有配偶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等。 (五)其他规定:同一对夫妻若已有两个子女,符合政策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三孩生育补贴。 五、为在我市已备案托育机构就托的3岁及以下一孩、二孩、三孩每人分别发放200元/月、300元/月、500元/月托育服务补助。(《优化生育政策》政策内容第五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 (一)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玉环市户籍; 2.拟申报补助的一孩、二孩、三孩为夫妻共同生育且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3.拟申报补贴子女需落户玉环市; 4.在玉环辖区内已登记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入托的; 5.拟申报补助子女在2024年12月1日零时及以后入托,且月龄不超过48个月。 托育服务补助发放对象的确认以家庭为单位。 (二)发放方式 托育服务补助按上年度申报核实情况,每年统一发放一次,按发放前审核的名单发放。首次补助周期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下一补助周期为上年度7月1日至当年度6月30日。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于每年7月自愿向补助子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过线上渠道提出托育服务补助申请:申请人登录“浙里办”APP→“健康地图”→“生育支持补助”→“托育服务补助”栏目,按页面提示填写信息、提交材料,发起补助申请;夫妻离婚、丧偶的,由抚养该子女的一方申请(以法律文书为准);夫妻双方死亡的,由该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周期内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发放。若有特殊情况,经审核后,可在下一年度酌情给予补发。 因遇信息系统故障以及需要现场核对材料等特殊情形,申请人可至办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现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核验比对后将申请材料录入信息平台。 2.受理初审。由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逐一受理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拟补助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的拟补助对象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局。 3.审核确认。市卫生健康局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拟补助对象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 4.公示。市卫生健康局将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由委托发放机构直接发放至拟申报补贴子女的社保卡内。 申请对象凡出现虚报、冒领的将取消补助资格;补助已发放的,退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 2.夫妻共同生育所有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发放对象社保卡; 4.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票据,如有退费的,必须如实附上退费凭证或其他退费资料; 5.《玉环市保教保育费补贴审核表》原件(见附件1); 6.其他资料:有离婚情况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有配偶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等。 托育机构负责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玉环市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规定视情节相应减少、暂停或扣回奖补资金并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规定 1.该补助仅指保育费,不包括餐费、校服、保险等费用。根据保育费缴纳情况给予补助,若该月份缴纳的保育费未满一个月,但达到或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予以补助,未满15天的不予补助。 2.符合政策生育的多胞胎可按个数顺序领取,超过三孩的按三孩标准领取补助。 六、为本地户籍诊断为不孕不育症的夫妻,依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并成功生育的给予1万元补贴。(《优化生育政策》政策内容第六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 (一)政策对象:符合《优化生育政策》实施对象第一点规定且经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为不孕不育症,依法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治疗并成功生育子女的夫妻。 (二)发放方式 补贴按上年度申报核实情况,每年统一发放一次,按发放前审核的名单发放。首次补贴周期为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下一补贴周期为上年度7月1日至当年度6月30日。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于每年7月自愿向孩子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过线上渠道提出暖心助孕补贴申请:申请人登录“浙里办”APP→“健康地图”→“生育支持补助”→“暖心助孕补贴”栏目,按页面提示填写信息、提交材料,发起补助申请;夫妻离婚、丧偶的,由抚养该子女的一方申请(以法律文书为准);夫妻双方死亡的,由该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周期内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发放。若有特殊情况,经审核后,可在下一年度酌情给予补发。 因遇信息系统故障以及需要现场核对材料等特殊情形,申请人可至办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现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核验比对后将申请材料录入信息平台。 2.受理初审。由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逐一受理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拟补贴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的拟补助对象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局。 3.审核确认。市卫生健康局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拟补贴对象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 4.公示。市卫生健康局将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补贴对象,补贴资金由委托发放机构直接发放至夫妻任一方(首选女方)社保卡内。 申请对象凡出现虚报、冒领的将取消补助资格;补助已发放的,退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 2.生育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发放对象社保卡; 4.不孕症(不育症)医疗诊断证明、门诊或住院治疗等相关材料; 5.辅助生育技术治疗相关费用正式发票。 (五)其他说明 人类辅助生育是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孕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一般情况下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等。 七、对建设达标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经验收符合省级、市级标准的“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同一机构就高补助,不重复享受。(《优化生育政策》政策内容第七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一)政策对象:玉环市内建设达标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 (二)办理程序:由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或“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负责人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市卫生健康局审核后办理发放。 (三)申请材料:《玉环市优化生育政策建设补助申报表》(见附件2)。 八、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按便民利民原则及省标准建设母婴室,方便照护婴幼儿。新建1家五星级母婴室,一次性给予1万元建设补助。(《优化生育政策》政策内容第八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一)政策对象:玉环市内建设达标的五星级母婴室。 (二)办理程序:由符合条件的五星级母婴室负责人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市卫生健康局审核后办理发放。 (三)申请材料:《玉环市优化生育政策建设补助申报表》(见附件2)。 九、“长幼随学”服务。在幼儿园、小学、初中就学阶段,同一个镇(街道)范围内拥有住宅产权和户籍的二孩、三孩,按家长意愿可以在户籍所属的有空余学额学区学校实现“长幼随学”。(《优化生育政策》政策内容第九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一)政策对象 同一对法定夫妇合法生育的具有玉环户籍的第二、三孩(须首次户籍登记在玉环市)。以下情形不计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二)保障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包含摇号学校)在符合当地公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基本条件(同一个镇(街道)范围内拥有住宅产权和户籍)且学校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允许同一家庭的二孩、三孩,家长提出申请后,实现“长幼随学”(即“幼随长”或“长随幼”同校就读)。 2.摇号学校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可将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少年并号报名。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监护人向原学区内就读学校递交申请书(由学校提供申请表); 2.审核:学校根据监护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教育局复审; 3.公示:教育局复审确认后,学校在不突破班额的情况下取足计划数,再由接收学校公布名单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入学:公示后,就读学校接收“长幼随学”学生入学。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长幼随学”前,学生必须先在规定时间内在原学区内学校完成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平台报名; 2.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住宅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夫妻共同生育所有子女的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 3.如申请“长幼随学”人数超过班额数,将通过摇号取足计划数。 (五)申报时间 同义务教育学校网上报名时间(关注“玉环微教育”报名通告中的报名时间及学校联系电话)。 十、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准入条件户籍可放宽至农村户口,且在公租房面积选择上予以适当照顾。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优化生育政策》政策内容第十点,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政策对象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玉环市公租房保障条件; 2.符合二孩、三孩家庭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所生育的全部子女自出生至享受政策期间户籍均登记在玉环市(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以下情形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3.二孩、三孩家庭的确认由市卫健部门负责。 (二)保障标准 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准入条件户籍放宽至农村户口。在公租房户型及面积选择上予以适当照顾。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 (三)二孩、三孩家庭新申请公租房办理程序 1.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申请,具体方法:打开“浙里办”APP→搜索公租房→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确认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填写表格、刷脸,将相关资料拍照上传。 2.受理:待申请信息推送至住房保障系统后,由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受理。 3.审核:市住建局在受理后,根据大数据反馈信息、玉环市土地审批情况以及实地调查结果等进行审核,其中对二孩、三孩家庭资格的确认由市卫健部门负责。 4.公示: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5.保障:经审核通过的,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在公租房户型及面积选择上予以适当照顾。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 (四)公租房在保家庭申请“二孩、三孩家庭”保障资格信息变更。公租房在保对象如符合二孩、三孩家庭条件的,可办理保障资格信息变更。由保障对象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的,自审核通过次月起可享受二孩、三孩家庭公租房保障政策。具体流程参照二孩、三孩家庭新申请公租房办理流程。 (五)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浙江省居住证》、身份证; 2.夫妻共同生育的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3.公租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 4.其它需要资料,如离婚或丧偶的由具有抚养权的一方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十一、在女性劳动者产假期间,给予用人单位50%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优化生育政策》政策内容第十三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政策对象 2022年6月7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一孩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保障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后申请。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线上申请:企业法人账号登录浙里办APP,搜索事项“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进行办理。 线下申请:玉环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人社窗口进行办理。 2.审核。市人社局受理申请后,根据大数据平台获取的生育信息、医保缴费信息和申请企业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时审核参保缴费、补贴金额等信息。 3.公示。审核通过的,在玉环市政府网站公示企业名称、女职工名单和拟补贴具体金额,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 4.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发放。 (四)申请材料 1.《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 2.出生医学证明; 3.劳务派遣企业申请本补贴时,需承诺与用工企业就社会保险补贴的分配达成一致。 (五)申报时间 企业女职工生育当月起18个月内。 十二、享受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在职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前,在台州市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可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若未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待其连续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生育津贴。申领支付时,参保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处于正常享受状态。(《优化生育政策》政策内容第十四点,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一)政策对象:在玉环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符合《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申领条件人员。 (二)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发放方式等按《关于进一步明确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台医保联发〔2022〕15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79号)文件执行。 十三、发生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产妇,可享受500元定额补贴。(《优化生育政策》政策内容第十五点,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一)政策对象:在玉环市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人。 (二)政策说明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可享受500元定额补贴,列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住院支付范围。 十四、以上政策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并负责具体解释,具体咨询电话如下: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0576-87221236; 玉环市教育局:0576-81717032(幼儿园),0576-81717132(小学初中); 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576-81750707; 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76-87253599、0576-87222434; 玉环市医疗保障局:0576-87238907。 附件:1.玉环市保教保育费补助审核表 2.玉环市优化生育政策建设补助申报表 3.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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