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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玉政复〔2025〕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发布时间:2025-06-26 16: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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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569

申请人暨复议代表人:范某,男,汉族。

申请人暨复议代表人:吴某鑫,男,汉族。

申请人暨复议代表人:洪某轮,男,汉族。

申请人暨复议代表人:胡某亮,男,汉族。

被申请人:玉环市气象局,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南路596号。

法定代表人:史敏涛,职务:主要负责人。

申请人认为范某、吴某鑫、洪某轮、胡某亮等三十四人认为被申请人玉环市气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4月2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前述三十四位申请人均是玉环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218号中德未来城的业主。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准备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后申请人经走访了解发现,房屋建设存在违法情形,实际不具备交付条件,其中明显严重违法的情形有:房屋高层门窗防雷接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未按规范要求接入钢筋主网,防雷接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申请人认为前述建设行为明显违反规划,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被申请人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予以严厉查处。2025年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EMS快递单号1246532638705)《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你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对被申请人开发建造的位于玉环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218号中德未来城存在房屋高层门窗防雷接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未按规范要求接入钢筋主网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告知处理结果”。但是,被申请人在收到前述申请后未采取任何措施,被申请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主体适格,是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案涉地块内玉环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218号中德未来城的住宅业主,均是业主。同时,申请人也不同意前述建设施工行为。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结合玉环市气象局机构职能“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雷灾事

故的调查、评估和鉴定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因此,根据前述规定,涉案地址的建设行为明显违法,且依法属于被申请人单位的查处职责范围内。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争议事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望复议机关支持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十四份;2.《推荐代表人函》复印件;3.《查处申请书》复印件;4.中国邮政快递面单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2025年1月16日收到范某等人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申请查处违法行为的信函,由于信函内没有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答复。二、范某等人不具备独立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被申请人认为,建设过程中的防雷设施安装,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共有部分,而非专有部门。此建设行为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而非个体利益。范某申请查处时,该小区已通过竣工备案并于2024年11月开始交付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涉及业主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时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涉建设过程中的防雷设施安装问题,属于小区业主的共同管理事项,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或由足够人数比例和专有面积比例的业主共同主张。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人数仅30多户,共同以自己名义提出申请,但整个中德未来城住宅套房共有500多套,已购房业主为400多户。范某等人提交的申请人人数不足以证明符合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条件,与案涉查处事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机关不应予以受理。三、被申请人没有查处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防雷设施安装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根据国发〔2016〕39号《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和本市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竣工验收,统一由住建部门监管;在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查处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处罚,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关法定职责。综上,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本机关依职权从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了中德未来城《商品房项目销售情况统计表》。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0日通过电话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各方均未补充新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三十四位申请人认为案涉房产的高层门窗防雷接地存在问题,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作出答复。故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截至2025年4月22日,申请人房屋所在的中德未来城商品房项目累计销售417套,总面积55279.6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涉及的“房屋高层门窗防雷接地”属于案涉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应当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或由法定足够人数比例和专有面积比例的业主共同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中,无证据证明三十四位复议申请人已达到法定的条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故三十四位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受理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驳回申请人范某、吴某鑫、洪某轮、胡某亮等三十四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5日


附件1

三十四位复议申请人身份信息

 

附件2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驳回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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