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玉政复〔2025〕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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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URL:file:///home/sfj230/桌面/决定书(1)/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docx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5〕71号 申请人暨复议代表人:范某,男,汉族。 申请人暨复议代表人:吴某鑫,男,汉族。 申请人暨复议代表人:洪某轮,男,汉族。 申请人暨复议代表人:胡某亮,男,汉族。 被申请人: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康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龙,职务:局长。 申请人范某、吴某鑫、洪某轮、胡某亮等三十四人不服被申请人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一案,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4月2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前述34位申请人均是玉环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X号的业主。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准备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后申请人经走访了解发现,房屋建设存在违法情形,实际不具备交付条件,其中明显严重违法的情形有:室外污水窨井(检查井)的建造存在明显的偷工减料行为,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许可的许可内容建设“700毫米钢筋混凝土圆形检查井”,而是采用外围个别检查井井壁现浇等造假方式,企图蒙骗过关,而园区内部全部采用砖砌检查井,属于明显偷工减料行为。前述建设行为明显违反规划,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你单位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予以严厉查处。2025年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EMS快递单号1246532639505)《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你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对被申请人开发建造的位于玉环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218号中德未来城存在外围个别检查井井壁现浇等造假方式,企图蒙骗过关,而园区内部全部采用砖砌检查井的偷工减料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告知处理结果。”但是,被申请人在收到前述申请后未采取任何措施,被申请人明显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主体适格,是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案涉地块内玉环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218号中德未来城的住宅业主,均是业主。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根据前述规定,涉案地址的建设行为明显违法,且依法属于被申请人单位的查处职责范围内。三、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此,根据前述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四、本案争议事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十四份;2.《推荐代表人函》复印件一份;3.《查处申请书》复印件一份;4.中国邮政快递面单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范某等34人不具备独立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他们针对所谓第三人智慧绿谷建设管理(玉环)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德未来城存在检查井偷工减料建设违法行为要求查处。被申请人认为,检查井,属于小区建设附属设施,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共有部分,而非专有部分。此建设行为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而非个体利益。范某等34人业主与案涉事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范某申请查处时,该小区已通过竣工备案并于2024年11月开始交付业主。根据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涉及业主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时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涉建设过程中的附属设施问题,属于小区业主的共同管理事项,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或由足够人数比例和专有面积比例的业主共同主张。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人数仅34户,共同以自己名义提出申请,但整个中德未来城住宅套房共有500多套,已购房业主为400多户。范某等人提交的申请人人数不足以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的“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条件,行政复议机关不应予以受理。有关类似案例,可参考台州中院作出的(2024)浙10行终375号行政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二、被申请人没有查处有关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按照市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设工程中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由住建部门负责;在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查处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立案并作出处罚。被申请人不具有对小区附属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具有查处法定职责。三、申请人范某等人就查处申请书涉及的所谓违法事实,已在2024年9月以信访举报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已于同年11月19日书面答复。2025年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的《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已于2月17日上午将相关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范某。此次要求查处,实质上系重复信访行为。此外,中德未来城项目已于 2024年11月8日办理竣工备案。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2024)浙10行终375号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复印件;2.《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复印件;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复印件。 本机关依职权从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了中德未来城《商品房项目销售情况统计表》。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0日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双方均未补充新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三十四位申请人认为案涉房产的检查井存在问题,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签收后一直未作出答复。故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截至2025年4月22日,申请人房屋所在的中德未来城商品房项目累计销售417套,总面积55279.6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对案涉小区的“室外污水窨井(检查井)的建造存在明显的偷工减料行为,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许可的许可内容建设,而是采用外围个别检查井井壁现浇等造假方式,而园区内部全部采用砖砌检查井,属于明显偷工减料行为”,上述属于案涉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应当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或由法定足够人数比例和专有面积比例的业主共同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中,无证据证明三十四位复议申请人已达到法定的条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故三十四位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受理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驳回申请人范某、吴某鑫、洪某轮、胡某亮等三十四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5日
三十四位复议申请人身份信息
附件2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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