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暖心无忧”慈善助医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病救治问题,推动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玉环市医疗保障局牵头设立“暖心无忧”慈善助医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旨在管理、使用“暖心无忧”慈善助医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认定的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三老人员”(指建国前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困难的退伍军人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统称“医疗救助对象”,含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
第三条 “暖心无忧”慈善助医基金(下面简称“助医基金”)是指以化解医疗救助对象高额医疗费用,减轻医疗负担、保障及时救治为目的,依托市慈善系统设立的专项基金,业务上接受市慈善总会指导。
第四条 “助医基金”在市慈善总会设立总基金,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设立分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对外统称为玉环市“暖心无忧”慈善助医基金。
第二章 助医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助医基金主要通过接受社会捐赠募集。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各级组织、企业和个人均可参与捐赠。
第六条 助医基金捐赠到账后,依法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七条 助医基金的来源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第三章 助医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 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对资助款项及必要的基金运作经费支出实行专门管理。
第九条 建立工作会议制度,研究资金筹集和使用,解决运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助医基金单独建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助医基金收支情况,接受捐赠人对助医基金的查询监督。每年需向市政府报送财务支出情况。
第四章 助医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部分重症疾病的定额救助:
根据《关于开展玉环市恶性肿瘤诊治慈善扶持彩虹行动的通知(试行)》规定,在玉环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手术治疗,并自愿接受上述扶持行动的我市医疗救助对象(不包含甲状腺恶性肿瘤),按程序申请后最高补助8000元/人。按照文件规定,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入院时间为准),试行一年。申请表见表1。
第十三条 医保自负费用的定额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玉环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对由个人支付的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进行救助,救助资金由“暖心无忧”慈善助医总基金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慈善关爱大病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经医疗保险补偿、社会医疗救助后仍生活特别困难者,全年医疗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其中个人承担部分达到1万元以上,可向市慈善总会申请慈善关爱大病救助,具体根据市慈善总会相关规定执行。
医疗救助对象在玉环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血透治疗的,可向市慈善总会申请血透减免,具体根据市慈善总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额医疗费用兜底化解:
医疗救助对象上一年度医疗费用剔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免缴对象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台州利民保”)、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慈善关爱大病救助、政府性其他途径补助(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残联补助等)以及其他个人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网络平台筹集的用于疾病治疗的相关费用后,全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仍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可申请高额医疗费用化解。经个人申请、函调核查、现场走访、会商确定等环节,对符合条件的由“暖心无忧”慈善助医总基金和市慈善总会以8:2比例承担。自本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关于建立进一步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助力共同富裕的通知》(玉医保联发﹝2022﹞3号)废止。申请表见表2。
第十六条 “无忧诊疗”费用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玉环市内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却无力支付诊疗费用的,经医疗机构及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核实情况后,该费用可由医疗救助对象户籍所属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暖心无忧”慈善助医分基金结算。申请表见表3。
第五章 助医基金拨付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根据助医基金使用范围的规定,由本人或代办人填写有关表格报至审核单位完成拨付审批。
第十八条 市慈善总会或各乡镇(街道)慈善分会对经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发放扶持补助,并电话通知确认。
第六章 助医基金的监督
第十九条 助医基金接受相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评估。
第二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助医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慈善、医保等部门应积极回应捐赠人的查询和监督,在15个工作日内解答和处理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在助医基金资助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助医基金相关单位有权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对有关举报及时核查,并对查实的问题做出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公开。
第七章 助医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助医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建立的目的已经实现或完成协议内容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使用或其他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三)其他需要终止助医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助医基金终止后,应及时对剩余资产进行清算和处置。剩余资产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并优先用于与原基金宗旨相关的医保慈善捐赠项目或领域。助医基金清算和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予以注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严禁助医基金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关联人员从基金管理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其中玉环市恶性肿瘤诊治慈善扶持彩虹行动施行日期为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表1
玉环市恶性肿瘤诊治慈善扶持彩虹基金
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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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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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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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医疗救助对象 □其他对象 | 市民卡号 (或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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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参加 其他商业保险 (不含利民保) | □是 £□否 | 其他商业保险报销 金额(不含利民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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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知晓本表仅用于玉环市恶性肿瘤诊治慈善扶持,自愿申请,与疾病诊疗过程无关。上述填报内容均已如实填写,如有虚假申报行为,补助方有权依法追回全部或部分补助。 患者签字: 年 月 日 |
医院审核意见 | 恶性肿瘤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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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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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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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主任(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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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类别 | □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 □无医保 |
是否参加利民保 | □是 £□否 |
住院自付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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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科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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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市总工会 | 是否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 □是 £□否 |
本次手术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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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 慈善分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需附患者出院小结、身份证、市民卡(或银行卡)的复印件,其中医疗救助对象需额外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2.该表正反双面打印,一式三份,申请人、乡镇(街道)慈善分会、市医保
局各保留一份。
3.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
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三老人员”(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
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困难的退伍军人和市
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4.每人执行期内仅补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