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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25-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JYHD00-2025-0007 发文字号: 玉政发〔2025〕25号

玉政发〔2025〕25号 玉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环市城乡危房治理改造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6-01-04 10:22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6-01-04 10:22


政策解读

玉环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环市城乡危房治理改造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城乡危房治理改造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十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251231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城乡危房治理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城乡危房管控,规范危房治理改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鉴定为C级或D危房的合法城镇、农村房屋,应按本意见及时治理解危。危房治理改造遵循主体负责、政府指导、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通过先管控、后解危的顺序分步推进。

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鉴定

(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直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鉴定费用自理解危复核费用市财政承担各乡镇(街道)、房屋产权所属主管部门排查发现的疑似危房,由乡镇(街道)、房屋产权所属主管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解危复核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承担

(二)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鉴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五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阶段性鉴定意见,并在六十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告须附台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系统生成的二维码及备案编号。

(三)经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鉴定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同时上报市住建局。

(四)鉴定机构未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检测鉴定或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市住建局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处置

、危房管控

(一)市住建局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须在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见附件1,明确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C级危房,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监测使用或相应腾空防控措施;对D级危房,应当立即落实人员撤离和封控警示措施

(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危,对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且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怠于解危并拒绝停止使用的,属地乡镇(街道)应当采取督促搬离、警戒管控等方式应急排险,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住建局。

、治理改造

危房治理改造主要采取修缮加固、拆除重建两种方式。

(一)修缮加固适用于C级危房或通过修缮可以解危的D级危房,且不得改变原建筑用途,不得突破原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1.办理流程:

1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凭合法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其他相关房屋权属证明)、危房鉴定报告、修缮申请书(见附件2)、修缮加固方案等资料,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取得有效《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的工匠进行施工

3)属地乡镇(街道)应当全程对加固房屋开展巡查,确保房屋严格按修缮加固方案进行施工。

4治理改造完成后,由乡镇(街道)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核鉴定,经市住建局委托鉴定机构复核鉴定确认安全的房屋,可解除危房限制,复核鉴定报告须在市住建局备案。

2对排查发现的危房,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改造且依旧用于居住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指定有资质施工单位或取得有效《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的工匠予以代修,代修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3C级危房原则上允许修缮加固,确因无法修缮或修缮成本过高的,由市住建局组织多部门联合踏勘,再确定是否参照拆除重建方式执行。

(二)拆除重建。适用于D级危房等必须通过拆除解危的情形,分为原址重建、原址改扩建、异地拆复建三种类型,严格实行规划审批制度。

1.异地拆复建及突破原建筑基底面积进行原址改扩建的,一律按照新建住宅项目审批流程办理,并实施批后监管。

2.原址重建的,根据地类性质不同,按下列两种情形分别审批:

1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危房原则上一律按详细规划在原合法用地范围内原址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办理流程如下:

房屋所有权人凭重建申请书(见附件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其他相关房屋权属凭证)、危房鉴定报告、现状房屋及土地实测图纸等资料,经所在村居(社区)同意,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审批申请(见附件3)。

乡镇(街道)就建房的位置、用地范围、建房标准等内容进行核实,并组织召集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踏勘,评估是否符合拆除重建条件,登记踏勘备案表(见附件4

符合拆除重建的,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筑方案。未通过的应告知理由。建筑方案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房屋所有方可委托施工图编制。

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围内的重建项目,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可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抄告属地乡镇(街道)

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或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房屋所有权人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相关材料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城镇类危房原址重建,工程质量安全受市住建局和属地乡镇(街道)监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属地乡镇(街道)应当对重建现场开展巡查,确保房屋严格按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

房屋竣工后,房屋所有权人凭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用地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房屋所有权人凭《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等材料,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市住建局进行解除危房限制并做好备案。

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危房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规划要求和审批流程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危房办理,前提为符合建房条件。

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原则上按照村庄规划或《玉环市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进行拆除重建。确因实际情况无法按规划要求实施重建的,允许按照原房屋用途在原合法用地范围内原址重建或原址改扩建办理流程如下:

房屋所有权人凭重建申请、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其他相关房屋权属凭证)、危房鉴定报告、现状房屋及土地实测图纸等资料,经所在村居(社区)同意,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审批申请

乡镇(街道)依据村庄规划或《玉环市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对申请的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筑方案或建筑施工图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建筑方案或建筑施工图编制完成,经乡镇(街道)审查同意后,直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原有合法用地范围内的重建项目不再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属地乡镇(街道)应当对重建现场开展巡查,确保房屋严格按乡村规划许可进行施工

房屋竣工后,房屋所有权人凭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向属乡镇(街道)申请用地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由乡镇(街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房屋所有权人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等材料,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市住建局进行解除危房限制并做好备案。

此类重建(改扩建)在不突破原建筑基底面积基础上,经相邻权人同意并签订意见书(见附件5,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可适度放宽:现状一层的允许原址重建至二层,建筑高度控制在7米以内;现状二层的允许原址重建至三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现状三层及以上的允许原址重建三层,建筑高度按照新建农村住房高度要求控制。相邻权人不同意的,不得突破原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得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

3危房存在下列情形的,禁止拆除重建

1)属违法建筑,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或者权属关系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位于集体土地上属应拆未拆及漏报、瞒报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房屋所有权人不满足建房条件要求的;存在人为制造危房行为的。

2)划入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位于规划确定的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等范围内的;位于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的;位于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区块内的。

3)已列入城市有机更新、成片拆改片区或已明确为工程项目建设拆迁范围内的。

4)其他不符合危房原址拆除重建、改扩建政策的。

4其他要求:

1D级危房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实施拆建改造的,可参照C级危房进行修缮加固。

2)危房原址重建时不突破原建筑基底面积不突破原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的,无需征求相邻权人意见,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不作强制要求,但设计时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如重建房屋涉及新增桩基工程且与相邻房屋间距小于6米的,应当征求相邻权人意见。

3)由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有统一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影响安全管理要求且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且“不超过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的D级危旧住房单独改造拆除重建项目,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2527)文件,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助政策

(一)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住房困难救助,原则上危房修缮每户补助20000元,危房重建1人户补助30000元、2人及以上每户补助40000元。其它农村危房改造每户补助5000元。改造资金超过补助标准资金的,按补助标准补助;少于补助标准资金的,按实际补助。

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67,经所在村委会同意,报属地乡镇(街道)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住建局复审;复审通过后发放到户。

(二)危房改造中,因各种因素无法自行实施改造的,可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或在乡镇(街道)监管下由村集体统一组织实施。改造完成后,乡镇(街道)应将相关材料提交市住建局。补助资金由市住建局统一拨付至乡镇(街道)

、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危房鉴定报告备案工作,综合协调、指导督查乡镇(街道)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危房治理改造工作;组织全市危房治理改造年度计划编制及实施;负责全市危房重建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解危备案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和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建设用地上危房拆除重建的建筑方案审查、规划许可、批后监管和规划核实,危房拆除重建竣工后的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指导危房拆除后的建房资格审核和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指导乡镇(街道)查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建住宅的行为。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镇开发边界内除批后监管对象外的执法巡查,对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置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将危房治理改造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房屋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本部门职责相关许可证复查工作,配合对用于经营活动但未落实治理改造的危房采取相应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将危房治理改造中危房排查、安全检测鉴定、补助政策等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民宗、教育、公安、民政、交通、文广旅体、卫健等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通信等企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危房的排查、建档、治理、监测等工作。负责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上危房和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建设用地上危房拆除重建的初审工作,并配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进行批后监管;负责对城镇开发边界内除批后监管对象外的日常监管负责村庄建设边界内的集体土地上危房拆除重建的建筑方案审查、规划许可、批后监管和规划核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

附则

(一)位于城市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危房,符合保护规划并与整体风貌相协调的,经批准可申请原址重建;鉴定为危房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或历史建筑禁止重建,应予以修缮加固,如修缮加固无法排除安全隐患的,可组织原地改造,改造方案应最大限度保留建筑原貌,修缮加固和改造方案需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核定。

村级各类公共建筑(含农村戏台、老年活动室等)拆复建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2621日起施行。原《玉环市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玉政发〔2020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督促解危通知书

2危房重建(修缮)申请书

3危房重建审批表

4危房联合踏勘备案表

5四邻意见书

6.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资料清单

                     7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审核表


附件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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