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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8894/2026-00106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6-01-06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01-2026-0001 | 发文字号: | 玉政办发〔202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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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办发〔2026〕 1号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发展促进 与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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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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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发展促进与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发展促进 与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台州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发展促进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25〕20号)要求,结合玉环市人口结构、养老服务需求及资源禀赋实际,进一步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玉环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培育、认定、管理、扶持及退出等相关工作。 (二)核心目标。 全市普惠型床位供给充足,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数占养老机构总数比例不低于50%,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有效满足各类老年人的普惠养老需求。支持“一院一策”改造提升,重点围绕环境焕新、服务提质、智慧护航等方面,实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全面提升。 (三)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组织实施辖区内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培育、认定、管理和扶持工作。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等单位按照职责进行相应业务指导和监管。 二、认定管理细则 (一)认定条件。 1.依法备案。依法登记并在市民政局备案。 2.服务良好。对入住老年人实施“一床一码”管理,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规范,近1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 3.财务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权益,无拖欠薪酬情况。 4.价格合规。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符合当地政府指导价范围,社会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符合当地价格参考区间,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社会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包含基本服务费和伙食费,参照当地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保障和护理费标准总和,最高可上浮15%确定。三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每级相应的收费标准可再上浮5%。 5.收费规范。按规定开展入院评估并确定护理等级,签订规范服务协议,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严格落实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要求。 6.人员配备。根据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配备养老护理员,配备比例应不低于:完全不能自理老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1:5,部分自理老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1:12,自理老人(能力完好)1:20。鼓励养老机构按照护理员与完全不能自理老人1:3、部分自理老人1:6、自理老人1:15的比例配备护理员。 7.风险防控。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有条件的购买雇主险,以有效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 8.医养配套。能提供定期巡诊、急诊转诊等服务。 (二)认定程序。 1.申报。养老机构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玉环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清单(附件2),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审核。 2.评审。市民政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3.公示。评审通过的机构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布。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授予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机构提供书面承诺(附件3)。 5.报备。市民政局将认定情况报台州市民政局备案。 (三)动态管理。 认定有效期为3年,市民政局每年开展1次复核评估,复核结果作为延续资格、调整补助标准的依据。三、服务收费规范(一)收费分类及标准。 1.基本服务收费。公办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等级差异化核定,不得超出价格参考区间。 2.特需服务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包括特殊床位费、特级护理费和其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双方协商确定,特需床位占比不超过备案床位总数的10%。 3.伙食费。伙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伙食成本,按非营利、成本核算、据实收取的原则合理确定,可参照玉环市养老机构伙食营养搭配指南及伙食收费管理实施(附件4)。 4.代收代付收费。按实际结算金额收取,机构不得加价或收取回扣。 (二)收费管理要求。 1.入院评估。入院评估由专业人员开展,以此确定护理等级与收费标准,并签订服务合同,定期提供费用明细及结算账目。 2.结算管理。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短期离院但不退养的,费用结算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扶持政策落地措施(一)资金保障。 所需资金从上级补助资金、市福彩公益金、现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具体扶持措施。 1.建设改造补助。养老机构实施“一院一策”改造提升,严格执行消防、抗震等标准及规定,改造提升原有敬老院、闲置中小学校舍和幼儿园等,集中建设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优先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等政策支持,视情给予福彩公益金补助。对列入本级民政部门改造计划的养老机构,经相关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可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的建设补助,具体改造范围和标准参照附件5。原公办养老机构改造补助政策,可按原政策继续执行,不重复享受。 2.星级评定补助。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情况给予补助,被评定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养老机构的分别按照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等级晋升的给予补差。三星级机构由台州市级评定,四星级、五星级机构由省级评定后,按程序由台州市级给予补助。 3.功能拓展奖励。养老机构内设持证运营的市级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配备医师)、医务室(护士站),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建设奖励,不重复享受。 4.租金减免。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用房)开展养老服务的,可通过公开竞争和试点探索等方式无偿或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鼓励村集体为租赁其资产运营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减免租赁费用。 5.定点机构。三星级及以上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结合自身意愿,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确定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 6.人员激励。 入职奖补。对符合条件的中职、高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给予入职奖补。 就业岗位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1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特殊岗位津贴。对符合条件的持证养老护理员,按照等级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每人每月分别为初级(五级)200元、中级(四级)250元、高级(三级)300元、技师(二级)400元、高级技师(一级)500元。 7.创业与信贷支持。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可按规定申领最高10万元的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纳入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支持范围,享受市场化信贷优惠。 五、退出机制执行流程(一)自愿退出。 机构自愿退出或停办的,经审核同意后,注销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标识,市民政局同步报台州市民政局备案。 (二)强制退出及程序。 限期整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民政局取消其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资格。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2.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3.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问题的。 4.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的。 直接取消资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其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资格。 1.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2.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 3.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4.机构或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5.出现消防安全、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后续处理及异议复核。对违规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机构被取消普惠资格,市民政局将出具书面告知书,载明依据与事由,并同步取消当期补助。涉及弄虚作假、骗取资格或套取补助的,将依法追回已发放资金。机构对取消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市民政局应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并送达。 六、保障措施(一)强化政策宣传。通过政府官网、公众号、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等渠道宣传普惠养老政策,引导养老机构积极参与,提高老年人及家属知晓度。 (二)严格监督检查。市民政局牵头定期开展1次联合巡查,重点检查收费合规性、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三)加强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养老护理员、机构管理人员培训,提升专业服务水平。推广智慧养老技术应用,优化“一床一码”管理、老年食堂智慧管理等功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间若遇国家、省、台州市调整养老服务政策的,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附件:1.玉环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申请表 2.玉环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3.玉环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承诺书 4.玉环市养老机构伙食营养搭配指南及伙食收费管理 5.玉环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硬件设施改造提升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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