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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玉政复〔2025〕2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发布时间:2026-03-19 15:5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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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复议应诉科
发布时间:2026-03-19 15:57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5259

申请人:江某英汉族。

被申请人:玉环市公安局,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1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日收到,12月10日本机关决定受理该案,并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申请做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玉城街道某村村民,申请人经过村组织同意购买一套铁皮房屋,然而于2025年7月2日在申请人未得到任何补偿,且申请人未曾与任何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该房屋已被单方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为了解相关情况,申请人于2025年9月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查处申请书》(快递单号:125243293xxxx),根据邮政快递查询,被申请人已经于2025年9月11日签收,然而至今为对申请人做出任何答复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望复议机关支持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查处申请书2.寄送《查处申请书》的邮件照片;3.寄送《查处申请书》的邮件物流截图。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申请人主张其于2025年9月9日通过EMS(单号:125243293xxxx)向我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并依据物流信息(显示“已代收”)认为我局已收到申请。经全面核查被申请人自2025年9月11日以来的邮件,均未发现该快递单号及名为“查处申请书”的文件记录。被申请人认为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至约定地址,由收件人或其指定代收人当面验收并签字确认;在无法当面验收时,应另行约定投递及确认方式;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签收。故本案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申请材料已合法、有效送达至被申请人。因此,其关于我局收到申请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另外经核实,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实为:因其房屋所在区域(某村)纳入拆迁范围,玉环市玉城街道办事处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于2025年7月2日,将其位于玉城街道某村田中央路68号地基上的两间集装式铁皮棚予以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的职责在于维护社会治安、预防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申请人所反映的拆除行为,系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实施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争议范畴,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2月13日通过电话联系并约见申请人告知其相关争议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并指引其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寻求救济。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接警信息复印件一份;2.2025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通话录音光盘一张及《光盘制作说明》;3.《询问笔录》一份。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日通过电话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被申请人表示答复书内写明的意见为准。申请人表示在拆除时有关部门有违法行为,故要求被申请人查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玉环市玉城街道某村田中央路68号搭建集装箱式铁皮棚屋,2025年7月2日玉城街道办事处对该棚屋进行拆除。申请人于2025年9月9日向被申请人玉环市公安局送达了《查处申请书》(快递单号:125243293xxxx)。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1日收到。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故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有该职权,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对人民警察职责范围进行了规定,本案申请人房屋被其它行政机关拆除,属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在《查处申请书》要求履职的相关职能。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江某英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5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驳回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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